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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立法试解普遍性难题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5日 03:43 第一财经日报

  王平

  12月23日,《国有资产法(草案)》正式提请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首次审议。这部法案从1993年提出到正式开始审议,历经八届、九届和十届共三届全国人大,走过了14年坎坷的立法历程。

  上世纪80年代初期,改革开放所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是怎样让旧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资产能够进入市场机制,能够真正有效益地运转起来。特别是大约6600多亿元价值的搁置性国有固定资产。如果不能在市场经济中盘活,不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将无异于一句空话,而且还会成为国有资产总值里面的“肿瘤”和发展的“包袱”。

  所以,总体上看,改革初期,我们国家比较穷,家底非常薄弱。解决国有资产问题,主要矛盾是如何让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资产迅速进入市场经济,并迅速启动、迅速运转、迅速产生效益。

  大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到了上世纪90年代初期,国家经济在发展中暴露出尖锐的矛盾,突出表现为三大问题:金融运转混乱、投资增长过热、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其中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性,已经引起中央和地方的警惕,以及管理层、理论学界和民众舆论的广泛关注。

  有资料显示,90年代,国有资产平均每年流失在1000亿元上下。受这样的情形困扰,杜绝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的时代呼声就出现了。最初的国有资产立法动议,得以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提出。

  但是,立法动议虽然在法律草案层面上有所努力,但并没有立法程序上的实际推进。主要原因还是立法的时代性条件并不具备,更谈不上成熟。坚决加快改革步伐,依然是时代的总需要和总要求。从经济发展的平衡状态来分析,主要矛盾依然是国有资产的效益问题。于是,关键点落在了国有资产的“效益”上,而不是“流失”。即,要专注发展,不要任何形式的分心。

  围绕国有资产立法的紧迫性,认识上始终颇有争议。这部法案就这样伴随着国家经济发展、时代要求的变化,坎坷走来。

  又经过了十几年的经济发展,国家经济形势和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首先,我们积累起29万亿元的庞大国有资产数额;其次,经济发展在总体性上已经进入比较健康的市场经济运行轨道。在这样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正式接受法案审议,显得水到渠成。今天,历史性地回过头去看看近30年的经济发展和14年的立法坎坷,就不能不承认中国经济改革、发展和立法脚步的从容。

  《国有资产法(草案)》规范性地明确了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国有资产转让、权益和责任等,核心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事实上,国有资产的管理,是一个国际社会普遍遇到的难题。这部法案,既总结了中国经济改革进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又科学地借鉴了国外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成功的理论和实践。

  诚然,这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国有资产立法是一项创举。在法律原则性框架和基础性条款确立后,难以避免出现一些立法技术细则上的和规范衔接等方面的不足。比如,草案确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与监管人分离的原则。明确规定国资委和地方政府行使国资出资人职责,即“老板”,进而对出资企业的监管也是“股东式”的监管,“管人、管事、管预算”。不能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是企业的监管机构。但谁是监管机构,监管机构的组织形式和权责形式怎样等,草案没有具体涉及。(作者为经济管理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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