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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征收应主要瞄准高收入者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4日 13:30 大众网-齐鲁晚报

  作者:盛大林

  12月23日新华社报道,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拟将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现行的每月1600元提高至每月2000元。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根据2006年相关数据测算,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至每月2000元,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将由50%左右降至30%左右,财政收入将减少约300亿元。

  两年前关于个税起征标准的大讨论音犹在耳,现在又要讨论这个问题了。其实,个税起征点到底应该是多少,或许是一个永远也不可能达成一致的问题,所以,也不要指望某个标准能得到一致的认同。但是,笔者认为,在个税征收的功能及本质等原则问题上,人们却应该也有可能达成共识。

  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两大功能,一是财政收入功能,一是收入调节功能。与这两大功能相匹配的征收原则和手段,并不总是一致的,有时甚至是冲突的。比如,如果为了增加财政收入,那么个税的征收面应该尽量大,起征点应该尽量低,从这个角度讲,50%的征收面也不算广。如果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那么个税的征收面就不应该太宽,起征标准也不能太低。因此,在某个阶段,有必要在这两个功能中分出主次、作出取舍。

  那么,中国目前的个税应该主要发挥哪个功能呢?笔者认为,应该主要发挥收入调节功能,也就是说,个税的征收,应主要瞄准高收入者。原因有二:其一,中国目前的贫富差距已经相当大,而且还有继续扩大之势。资料表明,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已超过了0.45。因此,悬殊的贫富差距非常需要个税这个工具来调节。其二,中国目前的财力充沛,个税的财政收入功能已经很弱了。2006年,中国的财政收入高达3.9万亿元,2007年,还有可能突破5万亿元。以2006年为例,全国的个税收入只有2453亿元,即使个税全部取消,也不会对财政收入造成太大影响。总之,个税征收,应该让中低收入者得到更多的实惠。

  此外,还有一个重要方面应该考虑,那就是个税起征点的调整要有一个“提前量”,即为经济社会的发展预留一定的增长空间,从而避免法律的频繁修订。法律是最严肃的制度,理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而现行的1600元的个税起征标准是两年前刚刚确定的,才过两年就再次修改,不但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耗费了立法资源。

  按照1600元的个税起征标准,目前工薪阶层纳税人数占全国职工人数的比例为50%,而调整为2000元之后,也许过不了几年,这一比例又将提高到50%,难道过几年还要修改吗?中国的经济正在快速发展,国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增长,在这种情况下,立法工作也应该增强预见性和前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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