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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个税征管方式比提高起征点更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15:16  燕赵都市报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本月下旬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将首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有专家表示,建议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或2500元,并逐步改变税制模式,从以个人收入为单位转变为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税制。(12月19日《河南商报》)

  个人所得税自1993年到2006年以前一直以800元为起征点。2006年1月1日起,根据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个税起征点上调至1600元。2005年的个税起征点调整中,曾经广泛征求国人意见,引起高度关注。草案中1500元的起征点也在国人的参与中被最终调高到1600元。此次审议修正案草案是否涉及再次调高起征标准,又一次引起关注。

  不过在笔者看来,个税起征点并不是问题的重点,或者说并非亟待解决的问题。调到2500元也好,5000元也罢,并不能保证这个起征点永远合理——— 1600元的起征点,不是只实行了两年就落后了吗?况且,政策的修订和出台本身需要一个过程,在目前物价上涨情形下,有可能调整的步伐还赶不上物价上涨的步伐。而短时间内频繁调整起征点,其变革成本也是惊人的。

  再者,由于中国的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均衡,1600元起征点在贵州可能是合理的,但在上海就变成了“人头税”。因此,最需要反思的是“一刀切”的征管方式本身,这个总体性问题应该优先于具体性问题,纳入有关部门的决策视野。

  毫无疑问,忽略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也不考虑纳税人的实际状况,实行“一刀切”的管理模式,不仅省事,其征税成本也较小。但税制的三大基本目标中,还有一个“公平性”问题。税务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将征管便利留给自己,把成本和负担乃至损失统统都抛给社会,是一种偷懒的行为。搞“一刀切”的起征点,无论数字本身被调到再高,也难言公平。

  比提高个税起征点更迫切的,就是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征税体制。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广东省政协委员陈开枝举例说:两对夫妇,总收入都是3000元,一对夫妇,妻子失业,丈夫月收入3000元,如果扣除1600元的免征额,另外1400元要缴个税;而另一对夫妇各收入1500元,两人的收入都达不到个税起征点,他们则不需要缴税。

  同样收入的纳税人家庭,交纳的所得税数额却不相同,这样一来,以税收调节社会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很难充分体现。

  其实,在个税征管方式上,发达国家早已经建立起了比较系统和人性化的制度。比如说美国,常规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随纳税人申报状态、家庭结构及个人情况的不同而不同,没有统一的标准。美国有单身申报、夫妻联合申报、丧偶家庭申报、夫妻单独申报及户主申报5种申报状态,纳税人可根据各自不同的申报状态和个人情况,计算出起征点。这种征税方式尽可能兼顾了公平正义,很少听到纳税人抱怨,因为纳税多的都是真正的高收入者,不会“伤及无辜”。

  当然,在今年国家财政收入超5万亿元已成定局的情况下,正如许多专家学者呼吁的那样,在更宏观的政策层面上启动减税计划,更是相当必要而且必需的。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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