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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手段应慎入经济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20日 02:21 中华工商时报

  专家认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力度明显不足

  “民营企业家在商海里拼搏,承担着巨大风险,国家公权力的介入一定要非常的慎重。”18日,出席“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推动民企快速发展”法律专家研讨会的专家学者表示,当前民营企业出现的冤假错案,主要原因就是司法机关干扰经济问题。他们呼吁司法机关不能动辄用刑事手段介入经济活动,此外还要加强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平等保护。

  本次研讨会围绕天圆集团董事长左安一遭遇的一场官司展开探讨。2002年9月,当左安一负责开发的北京天圆广场项目即将启动之时,左安一却被刑事拘留,此后5年间被哈尔滨中级人民法院两次以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直到今年9月才由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宣告无罪,重获自由身。

  参会专家集中认为,本案事实并不复杂,是“一笔简单的金融借贷,一宗正常的经济往来,一起无人受骗的‘诈骗案’”,但是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却异常复杂,直到5年后才作出无罪的判决,不得不发人深思。

  北京师范大学高铭暄教授表示,司法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判决正确有助于推动民营经济的发展,判决错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他尤其强调,不能把民事和刑事混为一谈,“特别是对民营企业,不能动不动就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案件”。

  此外,尽管《宪法》已经明确规定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给予同等保护,但刑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明显不足。北京师范大学储槐植教授指出,例如刑法第二条关于刑法的任务中,没有把“保护非公有制经济财产”列为其中。

  在相关罪名罪行关系上,在刑法的判处力度上,存在着更为明显的厚公薄私的情况。中国人民大学的刘志伟教授就指出,刑法第386条规定了国家公务人员所犯的社会罪可以判处3年,但刑法第46条规定的主要针对民营企业的最高刑法是15年。

  “如何在包括刑法在内的相关部门法以及执法、司法实践中具体落实宪法的规定,是当前紧迫和现实的问题。”储槐植说。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保育钧进一步补充说,发展民营经济,必须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保护;同时,社会上对民营企业要有一个公正的看法,要尊重民企的市场经济主体地位。另一方面,民营企业家一开始做事情的时候,就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20B2)

记者:   ■本报记者贾林男夏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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