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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增大违法企业劳动成本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9日 15:03 北京晚报

  《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关乎亿万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究竟对大家的现实生活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北京市每年上万件的劳动争议案件,会不会因此而产生新的争议?记者为此采访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王忠,请他为大家解读这部新中国有史以来在审议阶段老百姓提出意见最多的法律。

  立法背景

  为什么要立《劳动合同法》?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必然,是构建和发展和谐社会的必然,同样也是中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必然。”王忠说,维护劳工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升科学技术水平、社会进步和文明的要求,都呼唤我国要加强劳动立法,尽早制定《劳动合同法》。

  原因《劳动法》适用范围窄出现法律真空

  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发展迅速,制定于十多年前的《劳动法》日益显现严重滞后于现实需要的弊端。《劳动法》侧重于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而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不完全适用,甚至不适用,造成适用范围较窄,不能使所有劳动者都一律平等地能获得保护。

  而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时用工、承包工、包工头、民办非企业单位用工等灵活用工形式增多,这些新的用工形式在《劳动法》中规范较少,出现法律的真空。

  原因

  《劳动法》没有规定惩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根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

  王忠介绍说,《劳动法》没有规定不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致使劳动者维护权益时想要证明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常困难。

  用人单位出于降低成本的考虑,普遍与劳动者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三年期以下的劳动合同达60%,使劳动者缺乏职业安全感,影响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原因

  工资总额仅占GDP一成劳动力成本过低

  1978年我国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为16.1%,1990年为15.8%,2000年为10.7%,2005年为10.9%,而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普遍都在54%至65%之间。即使像印度这样的不发达国家,劳工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也在30%,比我国高。

  王忠认为,劳动力成本持续探低,对国家经济总体发展不利,对民生不利。企业在市场经济中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经济组织,人力资源的对策主要就是如何降低劳动成本,同时也由于劳动立法规范不够或规范空缺等因素,使企业在用工时更多倾向于低劳动成本,如:工资标准长期得不到提升,劳务派遣工与非劳务派遣工的不同工同酬,非全日制工的低工资,试用期成“白用期”,拖欠工资严重等。

  从我国国情来看,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用人单位处于强势地位。农民工工资被大量拖欠、黑煤窑奴役“劳工”、拖欠巨额社会保险费、劳动争议案件连年递增等,都呼唤制定《劳动合同法》。

  立法亮点

  《劳动合同法》好在哪里?

  《劳动合同法》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而且劳务派遣工、非全日制用工、个人承包经营用工也纳入调整范围。

  王忠介绍说,新法实施后,建立劳动关系就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要加倍支付工资。

  在劳动力成本上,新法加强了对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护。而且,新法通过规定一定情形下合同终止也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等制度,试图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此外,新法放宽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条件,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黄金年龄和职业稳定。

  “有的单位用内部规章变相地侵犯劳动者权益,对此,《劳动合同法》把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也纳入了调整范围。”王忠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应通过民主协商确定,以防止单位滥用规章制度。这也是新法的一大亮点。

  此外,有些单位以合同未到期劳动者辞职是违约为由,来限制劳动者的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才可以和劳动者订立服务期协议,同时在相关条款中增加了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近年来,高新技术企业和员工的竞业限制纠纷越来越多,《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竞业限制条款也进行了规范,对竞业限制的期限、经济补偿金、约定的人员范围进行限制,以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权的平衡。

  而在劳动者组织方面,《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工会在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履行、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权利,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以及监督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时的权利。

  此外,《劳动合同法》专门规定了法律责任一章,对用人单位违法时应承担的行政责任、赔偿责任、刑事责任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并赋予相关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权。

  十大亮点

  1.扩大了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2.强化了书面劳动合同

  3.解决劳动成本探低问题

  4.放宽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条件

  5.解决劳动合同的短期化

  6.单位规章纳入调整范围

  7.赋予劳动者更多的辞职自由

  8.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条款得到规范

  9.加强工会的力量

  10.加大违法成本,强化国家监管职责

  法官支招

  企业如何适应《劳动合同法》?

  “为防止用人单位对新法的实施不适应,《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一些过渡性条款。例如,在新法施行前已经订立且存续的劳动合同,只要不违反当时的法律,就可以继续履行。”王忠介绍说,即使如此,《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必然会使企业的法律环境出现变化,企业有必要采取应对措施,积极适应。

  招数

  减少员工流动率

  王忠建议说,企业必须对劳动用工有比较清晰的规划,招聘新员工时把好进人关,以提高所招人员与所需人员的匹配性,减少不必要的流动率。招进新员工后,针对新员工的进入、工作期间的管理、离职等一系列的流程,建立规范的管理体系,以避免和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在日常用工管理当中,企业必须注意做到程序合法,注意保全必要的人事档案和证据,以防在劳动争议中陷入被动。

  招数发扬家庭式劳资关系

  据了解,北京去年发生了上万起劳动争议。在市一中院,今年至今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为1066件,这些案件中,据抽样调查,劳动者全胜率为37%,企业为22%,双方均部分胜诉的为41%。王忠认为,新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劳动争议案有可能增多。因此,企业应积极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受儒家文化影响较多的东亚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劳资关系方面有家庭式、伙伴式的信任传统,与西方国家强调劳资之间对抗性的文化有明显区别。”

  王忠建议,我国企业完全可以吸收这种传统文化的精髓,重塑自身的用工关系,使劳资双方之间真正能够实现和谐、互惠发展。

  招数守法者成本最低

  “如果你是一个守法的企业,这部法律不增加企业的劳动成本,如果是一个违法侵犯劳动者权利的企业,那么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

  制定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很重要的背景,就是近些年来我国的劳动领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劳动者的权益被侵犯,而且救济渠道不畅。作为社会法,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宗旨就是要矫正这个问题。

  王忠认为,在任何国家,不尊重劳动者的企业,寿命和利润都是不会持久的,相信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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