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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行业亟待清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12:59 中国网
明年1月1日起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从出台开始,就可谓闹得满城风雨,在先后经历了华为、LG等知名大企业的裁员风潮,众多劳动专家特别预言“劳务派遣”将是2008年企业用工重要方式。当劳动专家们忙于研究“劳务派遣”能承担多少重任的同时,中国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现状也不可避免地被搬上台面,由劳务派遣引发的纠纷也引发社会各界热烈的关注与讨论,关于劳务派遣行业面临重新洗牌的预见也频见报端。而刚刚发生的司机猝死索赔无门的事件,可谓中国劳务派遣行业发展“混乱”现状的缩影。 司机猝死事件回放: 今年9月29日早晨,为美孚公司开车,到宁波出差的顾师傅被发现死在自己的别克商务车中,经公安机关调查,死因为猝死。家属提出60万元赔偿,却发现顾师傅生前同时归属于三家企业:乐帮多元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简称乐帮服务社)、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美孚公司。经历了2个多月的索赔,三个东家都不愿承担责任,互相推诿。无奈之下家属只得诉诸法律,律师也认为这种相互牵连又错综复杂的派遣关系,令本案徒增难度。 “我已到宁波,明天回上海,家里你辛苦!”2个多月来,这条短信始终保存在蒋女士的手机里。丈夫留给她充满温情的最后讯息,却只能让她见到冰冷的最后一面。 “我自己是医院护士,参与抢救过许多危重病人,却无法挽救自己丈夫的生命。”想到曾经美满的三口之家从此只剩下一对相依为命的母女,蒋女士不禁潸然泪下。 然而她不曾料到,丈夫后事的处理也波折不断。“美孚公司说我丈夫属于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自己不过是向汽车租赁公司长期租车,与顾师傅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无法承担责任。”听到这样的话,蒋女士说她感到十分心寒,“即便没有劳动关系,但我丈夫毕竟为该公司开了近9年车啊!” 原来,顾师傅从1999年3月起就和上海外服公司签订协议,被派往美孚公司担任驾驶员。此后虽然几次变更签约的劳务派遣机构,但服务单位始终是美孚公司。“直到2004年7月,丈夫进入了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再连人带车租给美孚公司。”蒋女士说。 在收到美孚公司和汽车租赁公司员工自发募捐的总共一万多元抚慰金后,蒋女士于是把交涉重点放在了汽车租赁公司。然而交涉之初,蒋女士得到了让她颇感意外的讯息。“汽车租赁公司说我丈夫也不是该公司员工,而属于乐帮服务社。”而且,乐帮服务社还替顾师傅申请了工伤鉴定,结论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可视同工伤。”面对这个结论,蒋女士反而疑窦丛生。“丈夫明明由汽车租赁公司派往美孚公司工作,怎么工伤申请人成了没听说过的乐帮服务社?” 她委托律师初步调查后得知,这家乐帮服务社属于“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而家中翻出的《聘用协议书》显示,乐帮服务社和丈夫从2004年7月开始签订协议,协议载明聘用顾师傅“至上海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从事工作。 丈夫从1999年开始就一直为美孚公司开车,却忽然成了“非正规就业”,这让蒋女士怎么也想不通。而她的代理律师对工伤结论也有异议:“我们认为顾师傅完全是过度劳累导致的猝死,所以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进行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60万余元。” 对责任主体和赔偿数额的不同看法使得在事发2个月后的今天,该起事件依旧悬而未决。乐帮服务社的工作人员表示,由于他们将顾师傅派至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因此善后事宜应由汽车租赁公司处理,“我们只是负责替他申请工伤认定”。而汽车租赁公司的代理律师则表示,他们并未拒绝基于工伤认定进行协商,但60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是协商陷于僵局的关键。 因对乐帮服务社经营资质存在质疑,所以蒋女士就执意要求汽车租赁公司承担善后工作。乐帮服务社作为一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它在法律上究竟是怎样的性质呢?根据本市《关于规范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通过开发社区服务业、家庭工业和工艺作坊等小型制作业、为单位提供社会化服务等进行生产自救,以获得基本的收入和社会保障的一种社会劳动组织。” “顾师傅并不是失业、协保人员,乐帮服务社作为非正规就业组织,没有从事劳务派遣的资格。”蒋女士的代理律师表示,《意见》作的列举式规定,其中并无“劳务派遣”。对此,乐帮服务社的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并非“劳务派遣”,“我们只是雇用顾师傅,然后把他派到汽车租赁公司工作,这不算劳务派遣。” 蒋女士就如皮球一样被3个东家踢来踢去,讨要赔偿金,但权责问题仍无恰当解释。时至今日,顾师傅的身后赔偿依然悬而未决。 何谓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力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它是区别于传统雇用方式的一种新型用工方式。传统的用工方式是雇用、使用一体型,形成的是雇主与员工的两方关系;劳务派遣将本为一体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机构)公司、实际用人单位、受派遣员工三方关系。实际用人单位将人事行政管理的大部分工作,包括建立劳动关系、录用退工手续、档案管理、保险福利管理、工资发放等通过协议转由派遣机构完成,以此来减少事务性工作,降低劳动管理成本,转移用工风险。 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劳务派遣这种在欧美国家如德国、英国、美国等以及亚洲国家如日本、韩国盛行的新型用工方式逐渐在我国的北京、上海和珠三角地区出现,并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由于没有明确的部门对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资质进行审批,法律规范也不健全,目前劳务派遣企业良莠不齐,不但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多潜在的风险和法律纠纷。 资深劳动专家爆中国劳务行业混乱内幕: 如此事件在劳务派遣行业中并不鲜见,自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登陆”中国,争议就一直不断。究其原因,取决于中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及时对劳务派遣进行规范,导致劳务派遣行业在中国任意发展,造成如今只能用“混乱”来形容的局面:不符合资质的劳务派遣商、挂羊头卖狗肉,无劳务派遣之名行劳务派遣之实的各种中介,七拼八凑鱼龙混杂却打着统一旗号的“劳务外包联盟”,劳务派遣商之间、用工单位的转派遣、再派遣、二次派遣,甚至是劳务派遣商与用工单位之间多层转、再派遣等现象。将简单的三方关系,变成错综复杂的多角关系,每一方都权责不明。正如顾师傅的例子,这样的关系就似一颗“定时炸弹”,成为劳动关系中的潜在隐患。一旦出现劳务纠纷,轻则相互扯皮,重则不光直接损害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对接受派遣员工的企业也会徒增不必要的潜在风险和法律纠纷,倘若对簿公堂,必将直接损害企业辛苦维护的社会信誉,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 此事无疑恰是劳动专家们一再重申的“劳务转派遣再派遣之害”的最佳例证,正如有着多年实战经历现任易才集团人力资源发展中心的翟继满先生对中国劳务派遣行业现状的总结:劳务转派遣再派遣现象确实存在,不仅用工单位存在转派遣、再派遣现象,在派遣公司之间转、再派遣行为也大量存在,导致很多潜在纠纷和风险。翟先生也认为: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中国劳务派遣界的一次“新生”机遇,此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有诸多规定,对规范和整顿劳务派遣市场有特殊的意义:新法将指引劳务派遣走向合法化,新法规制也必将促使派遣行业重新洗牌。而存在转派遣、再派遣等不符合立法精神的违法行为的劳务派遣商,也必将面临清场。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也在最近公开指出,劳务派遣现在是一个用工普遍的形式。据调查全国有 2500 万劳务派遣人员。劳务派遣这种形式之所以普遍采用,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目前劳务派遣中出现的“再派遣、转派遣、二次派遣”将简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方关系复杂化了,派遣公司、劳动者、用人单位常常形成了三方、四方甚至更多牵连的的复杂关系,发生争执或者其它问题很难梳理,所以在《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中,立法的本意就是消除劳动关系的复杂化,防止因为转派遣、再派遣出现四方、甚至更多方的劳动关系,所以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严格规定,明确禁止了“再派遣”,包括派遣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互相转派。张世诚主任同时解释到:劳务派遣中转、再派遣等现象将简单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明确简单的关系复杂化,违背了新法构建、简化劳动关系,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立法精神,都属于违法行为。 一声叹息:劳务派遣市场亟待净化 面对如此混乱的局面,忙于奔波疲惫不堪的顾师傅妻子蒋女士也不由感慨:“如果当初就有《劳动合同法》,我丈夫的身后事可能就不会如此波折了。”她表示,如果近期与汽车租赁公司协商不成,她将通过诉讼途径要求赔偿。 我们为蒋女士的遭遇深表同情,同时也对劳务派遣行业现状不寒而栗。试问如此混乱的转派遣、再派遣现象如果继续存在,当企业利益、员工利益受到侵犯时,谁应该承担责任?谁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我们又要浪费多少时间与这些企业周旋?而劳务派遣行业的现状犹如一汪泥潭,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能否将这些不良现象全部清理?还劳务派遣行业一片“净土”?而新法的制定者们是否在制定过程中全面细致、深入深刻地了解了中国劳务发展现状及劳务派遣中存在的问题?法律条款是否能全部落实到实处?劳务派遣能否在中国以全新面貌健康发展?以上诸多问题就让我们翘首企盼着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能够发挥出真正的作用,将用工关系全面梳理,净化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行为、灰色地带,更好地保护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李强)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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