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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央企分红还要有后续制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4日 11:00 南海网-海南日报

  魏文彪

    11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应交利润的比例,按行业不同分三类执行,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等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最大,为10%。(12月12日新华社电)

  中央企业的出资人实际上是全体国民,所以全体国民有权通过分红方式从央企获得一定的经济回报。另外,中央企业中的大部分属于垄断企业,其所获得的超额利润是以国民牺牲消费选择权为代价的,因而央企通过向国家分红方式回报国民理所应当。但在中央企业的分红比例确定后,显然还有一些后续工作需要跟上,否则央企分红制度同样可能徒具形式上的意义。应该采取的后续措施起码应当包括以下这些方面:

  首先,应当建立严密的央企利润审核制度。以前赚取的利润全部归自家所有,现在却要向国家分红,而且资源性企业的分红比例还不算很低,这样一来部分央企心理难免会有所失衡,一些胆子大的企业或许就会通过做假账等方式隐瞒部分利润,以尽可能多地为自己留取一些利润。所以,确定央企向国家分红比例之后,应当强化对于央企的

审计工作,以防范部分央企通过做假账等方式规避国家规定。

  其次,应当确立将央企分红大部分用于民生的原则。如果央企分红“取之于央企、用之于央企”,民众就难以从央企分红制度中直接受益。当前我国各项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待健全,资金不足是其中最大的瓶颈,如果央企分红能够大部分被用于民生领域,就能对我国民生事业发展与百姓福利水平提升起到促进作用。

  另外,确定央企分红制度与比例之后,还需防范 “反向激励”效应下垄断企业盘剥欲念加剧。向国家分红之后,垄断性企业的留成有所减少,部分垄断企业就可能采取提价与多设收费项目等方式谋求更大的获利空间,谋求 “堤内损失堤外补”。由于垄断商品与服务价格非由市场决定,因而垄断企业免不了会打通过提价来弥补分红 “损失”的主意,这就要求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在分红制度施行后进一步强化价格管制意识,不迁就、纵容垄断企业的 “逼宫”涨价行为,中立履行自身职责,做国家长远利益与民众利益的维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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