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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套房贷政策看似严厉实则可规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13日 17:45 金羊网-羊城晚报

  王刚桥

  只有家庭和谐,才有社会的和谐。作为公民,希望国家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不要捆绑上家庭关系的稳定,一个制度是要逼到家庭结构改变,一个制度是要逼得家庭分居,何言“善政”?

  十七大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这句话点燃了无数人新的财富梦想。然而国家一些新政的出台,似乎又不是在为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比如12月1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该《补充通知》为认定“第二套房”上是按个人还是按家庭的争议一锤定音——答案是按家庭为单位。(12月12日《羊城晚报》)所谓“第二套房”对购房者的影响是,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且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这一举措被视为本年度最具影响力的调控政策,从而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如果只从“调控”的角度来观察,以“家庭”为单位作为认定“第二套房”的标准的确较之以“个人”为单位,更为科学与合理。尽管规避这一认定标准的对策多如牛毛——比如先协议离婚,分拆成两个“家庭”将“第二套房”的房贷变成“第一套房”的房贷,办好后再复婚。新《婚姻法》颁布后,民政部门不再像以前那样秉持着“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的原则,苦口婆心地劝导前来离婚的夫妻了,离婚手续的经济成本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而对银行来说,房贷是抵押贷款,是“商(行)家”必争的优质贷款,银行乐得你来贷,能否忠实执行央行和银监会的相应文件还要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又怎会超乎常理地又细致追查贷款人的家庭资料——再说了,对大多数异地购房的房贷人,要核实其家庭信息极为困难。在这样一个流动型的社会,银行总不能一律拒绝流动人口房贷吧。对于一些大中城市、移民城市来说,这一点就更为突出了。至于那些有小孩在外地上学的,因孩子的户口多随入学而迁走,这在户籍资料上已经表现为“两个家庭”。规避“第二套房”的认定标准也丝毫没有难度。

  在房贷上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第二套房”,但在建设部公开的物业税征收方案中,又不是以家庭,而是以“户型”为标准来认定征收的下限。所谓超标的户型,系以90平米为界线,一套超过90平米的住房将被征收较重的税,让你“买得起,用不起”。

  这一标准同样招至了不少的批评。且不说“90平米”很难通行于地区差异悬殊的大小城市,就算在房价坚挺的繁华都市,对于三代同堂的五口甚至七口之家住着一个90平米,也难有“贪大求阔”之说。如果非要让大户型“买得起、用不起”,一个最简便、合法、可行的避税方法,就是“分居”。

  在我们这个老龄化社会已经降临的国家里,由于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家庭实则分担了许多本来应由国家和社会承担的职能,比如养老。我见过不少的购房家庭,都是父母资助首期,由小夫妻承担月供,进而一家人合住。从某种意义上,我们或许可以说,眼下高高在上的房价其实是以两代人的收入为基准的。正是因为国人这种“以老带少”的购房传统,使得房价在过于高昂的情况下仍然还能卖得出去。两代人合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年轻一代的住房难题能够解决,甚至小孩的抚养也可以交由上一辈;而另一方面,上一辈也将在这个大家庭中实现“老有所养”。如果不考虑家庭因素,而笼统地以户型为物业税计征标准,其结果必然加大普通人的生活成本,进而分化家庭。

  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既关乎到每一个人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健康与稳定。只有家庭和谐,才有社会的和谐。作为公民,希望国家每一项政策的出台都不要捆绑上家庭关系的稳定,一个制度是要逼到家庭结构改变,一个制度是要逼得家庭分居,何言“善政”。房产在居民的财产性收入中占有最重要的位置,为什么就不能“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房产这项财产性收入,而非要弄出那么多看似严厉,实则可以规避的障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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