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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属性界定 能源定价只是纸面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8日 13:41 华夏时报

  本报评论员 徐立凡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3日向社会正式公布征求意见。与此前的《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四部能源领域的单行法相比,这部两年时间拿出来的征求意见稿,第一次全面展示了中国在能源领域的哲学和政治原则,呈现出了某种宪法气质。

  这种气质特别表现在最引人瞩目的能源产品定价上。征求意见稿对不同能源产品区分对待: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及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实行激励型的价格政策;对国家限制发展的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产品和服务,依法实行约束型的能源价格政策。

  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

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反映了对竭泽而渔式的增长方式的政策纠偏和对民生能源需求的政府保护态度。当前在能源领域,生产和生活领域局部短期短缺现象趋于频繁,百姓负担加重,能源结构优化迟缓,能源安全体系尚未建立、节能、环保等关系尚未理顺。一系列矛盾的日益突出,导致政府操心、企业闹心、百姓担心几成常态。这些矛盾和问题,是能源法必须面对和回答的问题,征求意见稿也给出了原则立场。

  但是,仅仅从原则性立场发散生成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是否能解决在当今已然凸显、今后也将长期存在的种种矛盾,破解发展瓶颈、纾缓紧张关系,还是一个问号。

  从以往看,在能源领域我们一直采取的就是市场调节和政府调控手段混合使用的办法,而迄今成效不彰。因此调节和调控相结合的价格形成机制并非关键所在,关键在于如何使这一机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比如,石油产品和服务价格是“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而事实说明,这一应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能源品种,最需要政府介入。正是因为石油资源的高度垄断,导致市场调节价成为垄断调节价。如果只凭不同的能源商品属性即界定调控手段,不但不能优化、公平配置资源,反会使垄断企业获得新的法律保护伞,并进一步使石油这样的稀缺资源配置恶化。

  必须明确,作为上游商品,能源产品既有政治商品的属性,也有民生商品的属性。这决定了政府全面介入的合理性。关键在于,政府以什么样的方式介入、何时介入。在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初步形成的今天,这个问题越发重大。当前的形势是,不同的部门形成了不同的能源利益团体,政府介入能源领域在很多时候表现为捍卫本部门利益。能源产品的公共性常常被忽视。而这种被忽视的公共性,其实就是国家利益和百姓利益所在。

  由此推导,让新能源法产生真正落地,在前期还需要更多的法律规制和政府作为。而其中,取消过多的准入限制让垄断企业实现充分竞争、通过部门整合实现利益融合建立有效监管体系,理应是两大重点。

  就当下的经济生态和立法习惯而言,指望能源法解决一切问题显然不现实。但是,取法乎上,得乎其中,在能源越来越成为影响经济和生活的重大挑战的今天,能源法理应站于高点,并使围绕这部法律正在发生的博弈,成为丰富和完善中国能源战略的新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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