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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地方政府用地的透明度和外部约束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6日 10:02 21世纪经济报道

  日前,酝酿已久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终于出台,目的在于“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

  自1996年上海市成立第一家土地储备机构,各地已经累计有2000多家类似机构,从事土地收购、整理和出让工作。应该说,由于缺乏政策指导规范,围绕这些机构展开的土地储备活动,都或多或少产生了管理混乱、土地运用低效、腐败寻租等问题,成为众人诟病的对象。在采取了几年的房地产调控政策后,决策部门终于认识到,解决房价过高的根源,在于土地供给制度的改革。

  因此,无论是出让金纳入预算管理,还是促进土地一级市场的透明化,到现在的土地储备管理改革,都是为了实现土地供给过程的合理化,避免土地价格过高而为高

房价推波助澜。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体现出几方面政策倾向。最重要的是,明确了土地储备的模式,对土地储备机构进行职能定位,强调其作为事业单位代理行使政府职能,可以获得金融支持,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开发管理等工作,这客观上提高了其土地供应能力。再就是规定了土地储备机构要尽快使更多的土地具备用地条件,从而可缩短土地供应周期,适度防止土地闲置、囤积等行为。

  此外,还规定政府将优先储备闲置用地,并把土地储备相关信息及时在部门间汇报交流,这也有利于掌握土地信息,加快闲置土地清理。然而,从总体上看,新规定并未给土地管理制度带来更多令人惊喜的突破,而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对现有状况的某种规范性修正。未来它还需要完善。首要问题,就是没有解决一些地方政府普遍追求土地高收益的问题,土地储备机构有普遍较高的银行贷款额更加剧了这一点。表现在实际工作中,一方面是只收购升值潜力大的土地,在此过程中损害公众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则人为制造土地“卖方市场”,有强烈动机通过控制土地供给来谋求更高利益。有研究表明,一些地方土地储备机构也存在囤积土地现象,政府计划的土地供应量并未完全进入市场,新规定对此也只有模糊的约束。

  对此,除了从源头上推进财税体制改革,来解决一些地方政府“卖地生财”的冲动,作为土地储备管理的重点,起码应该形式上加强对土地储备计划的事先约束和事后监督。除了向同级政府报批,土地储备计划还应该通过人大的审议,并由人大审查上年度的计划执行情况,重大项目应该进行公众听证,以此来增强地方政府用地的透明度和外部约束性。还有,新规定的另一个问题,是为地方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提供了政策合法性。我们知道,原有土地储备管理的缺陷,就是土地储备机构既代表政府从事土地收购和管理,又直接与开发商合作经营土地,甚至很多地方的土地储备中心就是两套牌子,自己就可以经营开发

房地产

  这种政企不分,不仅成为腐败的温床,而且土地一级市场更不透明。这不仅不符合土地一级市场改革方向,而且增加了通过“招挂拍”程序而合谋经营土地、推高地价的可能。新规定仅仅靠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事业单位身份,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此外,作为土地储备管理的末端环节,理应对开发商的特定后续行为进行监控,防止愈演愈烈的土地囤积行为,这在新规定中有所缺位。

  例如,在土地进入一级市场开发前后,应以政策规定来限制开发商以转手套利为目的的土地买卖行为。对超过期限未动工开发的企业,坚决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不具备开发能力和土地储备超出开发周期的企业,取消其参与竞标的资格。这样,才能形成合理有效的土地储备管理流程。总之,土地储备管理改革是解决“土地财政”、房价高企等一系列问题的切入点,只有出台“真枪实弹”的规定,才能打破一些地方的利益集团的链条,为经济社会发展奠定良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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