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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竞争机制的能源价格不是真的市场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11:24 新浪财经

  素有“能源领域小宪法”之称的《能源法》终于面世。昨天,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站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其中第八十七条规定,“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同时公开向社会广泛征集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东方早报》12月4日)。

  应当说,这样以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与建议的开门立法方式,不仅可以使现由行政主导立法草案所形成的缺陷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同时如此民主立法样式的推进也能使社会公众的自主意识从中不断地得到激发,可以说这是一种有利于国家与社会发展的好事。

  不过对此要说的是,虽然在近几年来,在能源领域国家相关部门陆续推出了煤电联动、油运价联动的价格改革举措,可由于能源行业上下游之间管理体制改革进程的不同步束缚,或者说因为能源行业市场竞争与垄断的同时存在,所以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所看到的只是,当能源上游竞争的市场信号传导至下游或

垄断行业时,竞争压力却因垄断存在而被转嫁到消费者身上,而没有真正成为相关行业及其企业转变经营机制与提高竞争能力动力。就此,人们只要看看近几年来的电价与油价等能源价格的上调幅度与频率,或许就能清晰看出其中这样的价格变动脉络。因而以市场经济“竞争”观点,作为“新型+转轨”经济时期,虽然相关管理部门也已推出了不少改革措施,可在市场效应上,所以对此显然还不能说现行的能源价格是真正由市场主导并由定价的结果。

  就此,就以目前的石油行业垄断为例,虽然以国家安全与经济命脉为理由的垄断能够为社会所理解。然与此同时,现有石油行业的垄断在实际生活中所表现出的将市场压力转嫁给下游行业及消费者身上行为,恐怕再怎么说也难以让人觉得与国家安全与经济命脉之间有必然的关系,而将之称作为是对社会公共和公众利益的掠夺或许还更为恰当。因为人们很难理解,为什么就不能通过有效的市场制度建设与监管及国家

石油储备,加上相关的市场开放来达到国家安全与经济命脉的目标。而非得以现有近乎野蛮的垄断掠夺方式来代替?对此,也许可能有不少社会公众与笔者一样感到有点迷惑不解。

  所以,在《能源法》立法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之际,笔者很想就此向立法机关提出这样的建议:将政府调控瞄准社会公共与公众利益,把市场调节对准市场公平竞争,并由此建立相关的制度机制,应该是这次《能源法》所应解决的中心机制。因为,没有社会公正与市场竞争支撑的能源价格肯定不会是真正的市场定格。

  周义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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