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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市场价格机制如何协调公共利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5日 02:50 第一财经日报

  刘晓忠

  日前,中国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向社会公众正式公布了《能源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该《意见稿》提出,在能源产品定价上,国家按照有利于反映能源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的原则,建立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以市场调节为主导的能源价格形成机制。

  《意见稿》明确提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以市场调节为主导,如果结合目前对货币政策的提法由“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转换为“紧缩的货币政策”的变化等,客观上引发了人们对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市场化改革可能提速的预期。毕竟,在高通胀预期下,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增加通胀压力,而加强货币政策的紧缩是医治和缓解通胀的最有效武器。

  然而,《意见稿》中提出的以市场调节为主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不同的

能源产品是有区别的。如对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对自然垄断经营的能源输送管网的输送价格、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能源产品和服务价格,实行的则仍然是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对能源产品定价模式的区别对待,反映出的恰恰是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仍难以完全实行市场化定价,双轨制特征仍将存在。可以预见,今后煤炭和电力等能源价格将以市场调节为主。但在石油、天然气等领域,可能仍将采取政府定价的模型。

  通过政府定价来协调公共利益问题,实际上增加了能源价格改革的成本,并使之复杂化。用政府定价和价格管制制度协调公共利益,其消极影响,要比把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与公共利益(如公共产品、服务,社会保障、福利、救济体系以及转移支付等)改革分开进行更大。因为,再精明的政府定价和价格管制也不可避免地使价格失真,从而影响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而且,对不同类型能源产品的分别定价实际上具有冲突问题。就煤炭来讲,在城市,它确实与公共利益,特别是城镇居民的利益联系有限;但在农村,煤炭则具有典型的公共利益特征,与老百姓的联系相当密切。因此,这客观上使政府定价的能源类型存在一定的冲突。显然,如果农村和一些用不起其他替代能源的城镇贫困者由于

煤炭价格过度上涨,影响到日常生活,政府是否要重新考虑对煤炭等的定价模型调整呢?

  笔者认为,有必要把能源价格形成机制独立出来进行改革,然后,通过国家公共财政改革和社会公共利益领域的改革来对冲价格改革对居民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典型的做法是,在公共利益领域,有关部门要做好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政策鼓励和货币补贴等手段,保证能源价格改革顺利进行。(作者为北京普蓝诺经济研究院研究员)刘晓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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