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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转派遣再派遣被迫金盆洗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4日 16:11 中国网

  最近,“裁员、清退、解聘、买断工龄”等字眼充斥各大媒体。无论是某外企零工资迫使员工主动辞职,还是华为大手笔买断员工工龄,他们都事出同因——《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比之一般用工的企业,劳务派遣整个行业内部更是对新法执各种观点,争论不休。

  其中,劳务转派遣、再派遣成为争论的焦点。劳务转派遣、再派遣一直为人诟病,但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人们只能承受其带来之祸。

  如今,《劳动合同法》出台,大有挥剑力斩其颈首之意。此次《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做了专门的章节规定,从派遣机构的资质到具体责任,一应俱全。这对劳务派遣行业来说是一次新的机遇,新法的出台将重整劳务派遣行业的秩序与环境。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条规定使得劳务转派遣、再派遣的生存空间被剔除。然而,一些参与转派遣、再派遣的获益者——小中介、小公司,对于新法的规定仍抱有侥幸的心态,认为新法并未禁止转派遣。

  最近,关于转派遣、再派遣的争论也异常激烈。小中介们心存幻想,而像易才集团、Fesco等大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显得成竹在胸。特别是在全国有60多家垂直机构的易才,对他们来说,显然是机遇大于挑战。但无论是哪一方,大家心里都明白,只要相关司法解释一出,任何幻想都会化为泡影。

  正当大家争论不休的时候,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张士诚一语打断了这场纷争:“劳务转派遣、再派遣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立法精神。”这就意味着,劳务转派遣、再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下根本没有了生存空间。

  张士诚指出,劳务派遣中出现的“转派遣、再派遣”将简单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两方关系复杂化了。那么为什么派遣机构愿意这种复杂化?难道他们不怕麻烦?一来是由于自身实力不够,无力开分支机构,不得不采用转派遣、再派遣;也有的直接就是为了逃避相关责任,只注重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这种复杂化的劳动关系最终受害的只能是劳动者,一旦发生纠纷,即便是劳动部门出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也很难梳理其中的问题。

  易才集团总裁助理、人力资源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翟继满曾给出这样一个案例模式:“比如在A地经营的A公司跟客户(下称用工单位)签定了派遣合同,用工单位在C地需要A派遣公司派遣员工小王,但是A派遣公司在C地没有设立自有分支机构没有招工权也不能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于是A派遣公司通过同设在C地的B派遣公司建立“合作伙伴”或者“联盟”关系签订“代理合同”,以B派遣公司招用小王派到A派遣公司,再由A派遣公司派遣到该用工单位。

  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就出现扯皮现象,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对,就是扯皮,相互推诿责任,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连找谁都不知道。劳务转派遣、再派遣是劳务派遣的一种不规范的操作,它一直被业内人士认为是派遣行业的一颗大毒瘤。

  所以,在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禁止了转派遣、再派遣,包括公司之间的转派、转包以及一个派遣公司内部的相互转派。在《劳动合同法》的威慑下,劳务转派遣、再派遣已经失去了生存空间,如此情况下,除了“金盆洗手”,难道还想以身试法?

  当然,这里的“金盆洗手”没有武侠小说中来的豪迈,它更多的是一种被迫退出的无奈,或者说,在劳务派遣行业这块金灿灿的黄金地里,悄然的隐退或死亡。相反,在《劳动合同法》规制下的劳务派遣行业将朝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董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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