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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理解并正确实施劳动合同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2月03日 10:51 大众网-大众日报

  尹卫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日前在接受采访时说,企业让员工的工龄“归零”违反法律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终身制”、“铁饭碗”。(12月2日《人民日报》)

  笔者以为,这两点恰恰是即将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的关键要素,也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员工普遍关注甚至产生“恐慌”的焦点。法工委负责人对这两个要害问题进行解读和阐明是很有必要的。但,仅有解读是不够的。目前一些企业动员老员工“自动辞职”,然后重新签约上岗,这种工龄“归零”的“裁员术”已在不少企业蔓延,虽然违法,可目前处罚力度过明显不够。

  至于对第二个问题的认识和理解,我认为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不存在歧义。从现实中看,中国企业员工的“终身制”、“铁饭碗”身份早就不存在了。少数企业担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能重回计划经济“铁饭碗”时代,这是心里明白嘴装糊涂。

  所谓“终身制”、“铁饭碗”之争实质是利益之争。一年一签,甚至一年几签的短期合同非常有利于用人单位。从待遇上讲,短期合同员工工资低微、基本没有奖金、没有

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常以种种理由不为他们办理
社会保险
。从用工机制上讲,经营者尤其是私营和外资老板,可随时以不成理由的“理由”,如表现不佳、能力不强、奉献精神不够等将他们辞退。而短期合同员工为赢得老板好感,争取长期签约,不得不忍受低待遇,拼命工作。所以,短期用工形式更符合经营者利益。

  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意味着企业要为老员工付出更多的工资、奖金和法律规定的养老、住房、医疗等福利待遇,而且经营者独断专行和过于随意的用工机制将受到严格约束。员工只要不违法违纪,企业随意辞退的难度加大,所谓能力不强、奉献不够都不能成为辞退员工的法律理由。显然,这一切都不符合经营者利益。由此,一些企业宁愿作出赔偿要让员工工龄“归零”,便不难理解。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管不是“终身制”,但因“有损”经营者利益,故遭到一些企业抵制或“歪读”。但须看到,这些企业过于追求自身利益是建立在对劳动者不当侵害基础上的,不合法、不合情理。《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无损企业合法权益,对劳资双方是公平的,不能因为遭到一些企业反对而失去坚守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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