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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召回之威成企业之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8日 11:1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胡立彪

  在11月2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主办的“汽车召回制度实施3周年总结暨产品召回制度研讨会”上,与会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汽车召回制度实施3 年来,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转变政府的管理模式,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能力等,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召回制度自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确立以来,已经走过30多年发展和完善的历程,并逐渐成为国际上政府和企业处理缺陷产品的通行做法。虽然我国正式确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只有短短的3年时间,但由于借鉴了召回制度成熟国家的成功经验,在召回的程序、监督和适用范围等方面注意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特点和实际,因而基本上体现了召回制度在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方面所具有的预防性、主动性、广泛性、公益性等特点。

  然而不可否认,同样由于我国召回制度建立时间太短,而我国的经济结构和发展过程又非常独特,企业状况、消费水平等比较复杂,这就使得我国在实施召回制度时必然会遇到许多困难,多方面的利益权衡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该制度所本应具有的独特功能。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不光是《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不久前刚刚出台的《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以及正在征求意见明年或可出台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草案)》,从法律层级来说都还只是部门规章,其强制性、约束力和威慑力还未充分体现出来。

  从几年来汽车产品质量投诉一直居高不下这一现实来看,召回制度主要针对企业的义务要求尚未转化为企业内在的约束力,无法达到召回的理想状态和效果。一些汽车制造厂商对涉嫌缺陷质量问题避重就轻、隐瞒不报或者通过维修站私下处理等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个别厂家自我炒作、借召回作秀等不正常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打击了消费者的

维权信心,更损害了召回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之所以会出现上述问题,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制度没有对企业召回的法律责任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这是一种弱约束,其所划定的界线很容易被企业的逐利本性突破。另外,召回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宽,产品质量认定标准、检测机制及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完善。用一个比喻来说,目前的召回制度虽是一把悬在企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但悬线过粗、剑锋不利,离头又太远,不足以使企业产生利剑随时落下、穿颈夺命的危机感。

  古语说,畏危者安,畏亡者存。要想使召回制度这把达摩克利斯剑发挥其应有的威慑作用,让企业时刻有一种如履薄冰的危机感、紧迫感,则必须加大“危”的系数,提高“亡”的概率,使召回制度之“威”成为企业之“畏”。也就是说,我们必须在总结召回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和完善我国产品召回法律法规,并完善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健全产品安全监管模式,增强法律效力和加大行政监管力度,只有这样,召回制度才能真正成为引导和推动我国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和持续发展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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