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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 穿过新法多事之秋成企业新宠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 16:13 中国网

  2007年是中国企业用工的多事之秋。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劳动合同法》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奇招”频出,应对劳动合同法成了众多HR们共同头疼的一个话题。央视3000人裁员,深圳清退9000名教师、华为8000人买断工龄、沃尔玛突击裁员1000人等事件陆续上演,让企业们感到了新法带来的一丝寒意。

  在华为买断工龄事件中,有劳动法专家提出了劳务派遣的解决办法,一时间引起了人们的热烈讨论。

  劳动派遣是近年来我国出现的新型雇佣劳动现象。与传统的雇用、使用一体形成的是雇主与员工的两方关系不同;劳动派遣将本为一体的雇用、使用相分离,形成派遣(机构)公司、要派企业、受派员工三方关系。20世纪后半叶,劳动派遣现象在各主要发达国家正逐步从非法向合法演变,而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劳动派遣现象已不再鲜见,尤其是经济较发达的

长三角地区,劳动派遣十分活跃。

  在我国,劳动派遣地出现带来了非常大的社会价值。首先,它满足了用人单位对灵活用工方式的需要,使得企业能够借助它所带来的灵活性降低人工成本和提高经营效益;其次,这种雇佣方式为低端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者提供了越来越多的就业机会;再者,它所具有的灵活性也受到了追求技术工人和知识性工作者的欢迎。

  正因如此,劳动派遣这种雇佣方式将在我国获得长足发展。但之前规范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极少,基本上是立法的空白点。2007年6月29日《劳动合同法》几经审议后终获通过,新法在第五章中整整用了第二节共十一个条款来规范劳务派遣,这也成为劳动派遣市场的新起点。

  《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劳动派遣”写入章程,还用相关条款对劳动派遣中的三方权利和义务进行了限定,规定了针对劳动力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比如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那么在劳动合同法环境下,用人单位应该选择什么样的机构来为自己提供人才派遣服务呢?

  我国知名人力派遣公司易才集团人力资源发展中心主任翟继满先生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在选择人才派遣供应商时一定要把握好以下几个标准:(1)要有资质;(2)要有规范;(3)要有实力和经营规模;(4)要有专业处理能力;(5)要有网络覆盖能力;(6)要有服务意识。这六大标准,也成为《劳动合同法》的背景下,衡量一家劳务派遣公司质量优劣的可操作性标准。(高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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