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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世贤: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7日 09:01 中国经济时报

  黄世贤

  党的十七大为我国的分配制度确立了指导原则,提出了提高“两个比重”,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是整个收入分配格局中最重要的决定成分,它在初次分配中占到一定的比重,是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的显著标志,也是我国处理好分配中效率和公平关系必须面对的重大问题。

  劳动在初次分配中起着决定性的要素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收入分配包括两个基本的层次: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初始阶段的分配主要是由市场价格形成的要素分配。要素分配是以要素投入(贡献)为依据,由市场供求形成的要素价格决定。要素分配形成的收入可以分为劳动收入和非劳动收入。劳动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等;非劳动收入包括财产转让收入、租金、利息、红利和公司未分配利润等。以上收入形式只要是合法取得,在我国均受法律保护。而在所有参与初次分配的诸要素中,劳动是在整个收入分配中起着决定性的因素。劳动是从事物品和劳务生产的体力与脑力这两种人力资源的供给。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认为,劳动者具有物所不具备的适应人类需求改造自然的能力。虽然人和物在生产过程中都是必不可少的,但两者的作用是不同的。物不论多么重要,它在生产过程中是一个被动的因素,像资本的价值只是转移到新生产的产品中去,并不创造新的价值,人们不能指望总是靠巧合从它那里得到新财富。而人则是一个主动的因素,他可以适应人类的需要去改造自然,使物具有对于人来说的新价值,这才是人类财富增多的主要来源。因此,马克思主张按劳分配,倡导每一个劳动者根据自己给社会所创造的价值获得相应的报酬。

  在竞争性市场中,初次分配主要是要素分配,而要素的供给和需求曲线决定要素价格,讲究的是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相对称,即每一种生产要素得到和它对国民产出的贡献相一致的报酬。也就是说,初次分配主要是市场机制在发挥作用,是一种市场性的分配。劳动的价格等于劳动的边际产品值,即增加一单位劳动所引起的产量的增加:劳动的边际产品×产出价格=劳动的价格=工资。这是确定劳动在初次分配中应得收入的经济学原理。原始资本主义“资本雇佣劳动”的本质是各个剥削集团瓜分雇佣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当然就要否定劳动者凭价值创造者按劳动边际产品值公平地参与收入分配的资格。西方发达国家要素收入份额变动呈现出的趋势表明,在不同的经济发展阶段,各要素的收入份额会依贡献的变化而变化。随着经济的高度发达和工会势力的强大,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越来越大。据西蒙·库兹涅茨研究,西方国家国民收入中由物质资本所贡献的份额已从45%下降到25%,而劳动对国民收入的贡献从55%上升到75%。其中的重要原因是内含人力资本的劳动对经济发展和国民收入增加的贡献较以前大为增强了,这是市场比较健全和各要素可以相互替代的情况下必然出现的结果。

  我国的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重较低

  我国实行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现有的生产资料作为资本由工人所使用,是这些生产资料使用他们工人,还是工人作为主体使用生产资料这个客体为自己生产财富。”(马克思)这决定了劳动收入在国民收入格局中的地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使社会主义人的劳动的性质和意义得到根本改变,实现了人们生产资料占有上的平等,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关系,它所体现出的收入分配具有如下特征:在任何一个时点上,全部社会价值必须是由大多数社会成员共享,每个劳动者得到的收入与他(或她)对国民生产总值所做的贡献相等。

  然而,十七大之所以提出要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是因为比重低,既不能实现劳动价格等于劳动边际产品值,也不能体现劳动成果为劳动者自有的社会劳动,突出地表现在非国有部门对劳动收入的忽视。当前我国劳动收入在初次分配中出现“三低”现象:一是劳动收入在我国国民收入(GNI)中所占比例低。2000-2006年我国的财政收入年均增长19.4%,而职工的实际工资年均仅增长13%。据统计,1978年到1983年,劳动所得比重从42.1%上升到56.5%,之后从1983年到2005年持续下降,其中只在1993年到1996年中略有上升,2005年的比重为37%,比1983年下降了19.5个百分点。二是工资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低。工资收入所代表的是劳动报酬在个人收入中所占的份额。按照统计部门的标准,它是指国有、集体和其他所有经济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合计,包括计时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计件工资与计件超额工资、各种奖金、各种津贴、加班工资和其他工资在内。有关资料显示,居民总收入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1998年为68.6%,2003年为61.8%,2005年为45.3%,2006年为44.6%。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出现下降趋势,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我国工资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低。以2006年为例,居民工资总额大约在2.3万亿元左右,占当年城市居民6.78万亿全部可支配收入的33.9%。换言之,在城镇还有4.48万亿是通过非工资的方式分配的。说明在整个居民总收入中,通过劳动报酬分配的比重过小,大量国民财富通过非规范的途径流入个人手中。三是劳动要素在企业内部分配格局中的比重低。我国资本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分配存在不公平。虽然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是初次分配的原则,但受劳动力资源丰富和历史上工资水平偏低等因素的影响,初次分配存在着资本所得不断提高、劳动所得持续下降的趋势。研究数据显示,资本收入在国民经济分配中比重是持续大幅上升。我国从1998年到2005年,工业企业利润年均增长为30.5%,城镇单位劳动报酬年均仅增长9.9%。全国总工会2005年对10个省份中的20个市(区1000个各种所有制企业以及1万名职工的问卷调查结果证明:企业巨大的经济效益,在职工收入上没有得到体现。2002年至2004年3年中,港澳台企业年均效益增长33%,而职工工资增长为零。另据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对天津等5个城市的纺织企业调查,90%的企业职工工资3年分文未涨。

  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的比重关键在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

  显然,我国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过低并不是市场效率使然,那种寄希望通过再分配来获得公平分配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再分配当然重要,但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它所起到的作用相比是很小的。初次分配出了大问题,就无法通过政府主导的再分配来达到公平。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按劳动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是解决分配制度的主要矛盾,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的比重才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1.加快培育和发展劳动力市场。

  在社会体制转轨时,一般会出现一种体制真空,即旧的制度不起作用了,但新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或难以发挥作用,市场处于无序状态。一些人依靠掌握的垄断性的强制权力和信息优势,形成权力个体获得非生产性利润。要打破垄断利润,提高劳动报酬,最根本的要使市场机制在配置劳动力资源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放宽对劳动力流通的限制,实行鼓励劳动力流动的政策,形成劳动力跨城乡、跨地区、跨行业、跨职业的大范围流动。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与竞争机制形成的前提条件是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统一。劳动力市场的供求机制、竞争机制的最终形成,要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理顺劳动关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等制度的前提下逐步推进。

  2.完善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

  由于我国不健全的机制使工资作为调节市场运行重要杠杆作用难以发挥。因此,工资机制是劳动力价格形成的基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收入分配当然首先依靠市场。实际上,由于初次分配主要是要素分配,讲究要素投入与要素收入相对称,这有助于实现经济公平和经济效率。因此,要建立和完善合理的宏观工资增长机制,逐步实现工资增长与国民经济按比例协调增长机制。完善企业内部的工资分配制度,建立市场调节、企业自主分配、政府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机制。完善最低工资标准制度,保障职工基本生活。

  3.完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

  经济学家常爱说的话是“人会对激励作出反应”。舒尔茨的一句名言就是,给农民以激励,他们就能点石成金。第一届

诺贝尔经济学奖的丁伯根一个主要的定理是,不平等不能靠生产能力分布不平等来解释,而只能用特殊类型生产服务的供给与需求的不平衡来解释。正是过度供给,而不是某种特殊劳动技能的绝对缺乏,导致了低工资收入。他认为,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是,要使教育超过技术的发展,以减少缺乏当时生产所要求技能的劳动力。政府政策应具有提高居民的社会生活能力的机制。在重视完善劳动力市场价格机制的基础上,更加强调个人能力的提高,加大人力资本投入,不断提高劳动力素质。这也正是政府提供服务的目的,也是个人具有服务需求的原因。政府要确立人力资源密集型的发展模式。一些西方国家把这一发展模式同提高穷人收入比重成功地结合起来,强调以劳工和技术密集型出口为基础的经济增长。这一战略,可提高人民教育水平,出现许多生产性的就业机会。同时,要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机构为主体,民办职介机构为补充的职业介绍体系,进一步加快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

  4.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

  要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大市场,完善劳动力市场立法是最重要的任务之一。我国早已出台了《劳动法》,与之相配套的《劳动合同法》也即将生效,但直接涉及初次分配的《工资法》迟迟不出来。由于法律不够健全,一些企业钻了法律不完备的空子。为此必须加强劳动立法工作,全面充实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法律框架,使之逐步完善。突出强调企业必须承担的保障职工权益的责任,使企业工资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中。通过法律手段完善劳动力市场公平竞争的运行机制,反对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为江西省委党校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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