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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心“最高罚款”成污染企业定心丸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5日 09:02 大洋网-广州日报

  殷国安

  11月22日,国家环保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意见稿表示,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的,最高可罚50万元。(11月23日《京华时报》)

  我不知道环保总局处罚违法排放的“上限”是怎么设定的,但我觉得,这个“上限”的设定,起码应该遵循两项原则。第一是处罚大于收益的原则。如果相反,企业就一定会坚持违法排放,因为有利可图。第二是处罚大于损失的原则。

  那么,我们要问,环保总局设置的“最高罚款”符合这两个原则吗?

  我现在就可以用两个事例来证明环保总局的“上限”偏低。一是号称“中国漂染工业老大”的广东

东莞福安纺织印染公司违规排污,根据现行环保法规,地方环保部门只能最多一次性罚款10万元。而这个企业实际上每天产生废水4万多吨,按处理成本每吨1元计,每天必须支付环保费用4万元。一个月被处罚一次,只需花两天的环保费用。二是,2005年11月13日,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引发建国以来最大的环境污染事故。但环保总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开出了最高100万元的罚款。而这次水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达7000万元,还不包括给哈市吃水带来的损失。

  这样看来,我们的处罚“上限”显然偏低。环保部门“自废武功”,更给一些污染企业吃了“定心丸”。当排污赚钱、罚款合算成为规律之后,还有谁会害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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