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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垄断福利何时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3日 22:05 中国财经报

  本报实习记者 丁莉娅

  新《节约能源法》将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新法不仅将节能确立为我国的一项长期方针,而且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节能制度。

  实际上,类似以节能名义反“垄断福利”的声音并非首次出现——早在2006年4、5月间,安徽省和河北省相继出台的《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都曾经做出过这样的规定。节约能源的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从地方性法规一跃上升为全国性的法律,从这种转变中可见相关部门的信心和决心。

  能源企业应成为节能“阀门”和“抓手”

  垄断福利之所以产生和存在,与垄断企业管理体制的弊端重重密不可分。只要落后管理体制制约下的管理状况不改变,公共福利产品的流失就注定是一种必然,垄断福利则难以根除。对此,新华网评论员赵志疆认为,严禁“免费能源福利”之余,针对

垄断行业的成本核算、价格审查等配套措施不可或缺。惟其如此,才能使垄断行业在学会节约资源的同时学会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至于将取消“能源福利”当作推动产品价格上涨的“新起点”。

  厦门大学节能减排金融与政策研究所所长朱四海则有不同看法。他认为,问题的关键也许不是如何遏制能源企业“免费的午餐”,而是创新能源企业围绕自身和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机制。从本质上看,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不是“节能”问题,而是部门“福利”问题,但它却作为法条进入节约能源法,传递出来的一个基本信息是:能源企业必须节能!能源企业应该成为节能的一个基本“阀门”。

  在国有资本占绝大多数的制度背景下,能源企业应成为政府实现节能目标的主要抓手。如何让能源企业成为节能的一个“阀门”?朱四海提出了三个做法:加强供给管理,切断不符合国家节能技术产业政策、强制性能效标准、能耗限额标准的生产企业的能源供给;建设能效电厂,以电网企业为依托,统筹电力供给与需求,通过对公共机构、商业与民用建筑、工业实施一揽子节能工作方案,形成一定量的节电能力,减少电力用户的电力消费需求,从而达到与扩建电厂相同的目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例如针对政府办公照明、制冷、采暖、城市路灯的能源服务需求,由电力公司牵头进行节能改造,改造收益来源于节能收入。工业企业的电机系统节能工程也是电力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领域。

  我们追求的是

  能源可持续发展

  2006年,我国单位GDP能耗仅下降1.2%,没有完成年初确定的4%的目标。要实现2010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少10%的目标,现行节能法显然已不能提供足够的推动力。这次的修订草案是否能保证这一目标的实现?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原所长周大地表示,“在目前情况下,就是要不要继续往前推动的问题。如果不往前推动,20%的目标不一定实现得了。”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不仅仅是能源消费问题,而是经济增长方式问题,牵扯到整个经济增长目标、消费模式、生产结构等方面。他指出,这个调整不只是一个能源问题,而是社会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调整问题,“这个调整需要社会各界从各个方面来进行调整,不是一两个政府部门能解决的事情。”

  对此,朱四海认为,“期待凭借一部《节约能源法》在‘十一五’期间实现GDP能源强度下降20%是不切实际的。”《节约能源法》对于实现节能目标是必要的,但不充分。他指出,《节约能源法》规范的是能源强度的分子,即能源消费量,而能源强度由能源消费量与GDP共同决定,包含于单位GDP中的能源消费量不仅取决于能源结构、还取决于经济结构。

  “节能并不是目的,我们追求的是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永续利用。”朱四海说,节能的成效不仅取决于节能工作本身,还取决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程度和水平。只有不断地能源开发,才能够从容开展节能工作,因为节能的前提是必须有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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