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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公共政策变成稻草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22日 00:0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评论员 郭国松

  时评·别让公共政策变成“稻草人”

  11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发布《关于做好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从明年1月1日起,对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其自行申报的项目中增加了股票等转让所得。A股当天应声下挫。

  按照新的规定,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纳税资料时,除了传统的工资、劳务报酬等应税项目外,还必须如实申报本年度股票等转让所得,其执行的标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通俗地说,这一年炒股赚了多少,要如实向税务部门报告;亏了,这一栏划个“0”即可交差。

  或许担心引起更大的恐慌情绪,

国家税务总局稍后解释说,新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政策没有变化,只是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如实申报股票转让所得,并不需要纳税,国家将继续执行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的政策。

  但是,对于这项个税“新政”,一系列问题仍然令人不得其解:目前只是要求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人自行申报纳税资料,而这12万元显然属于工资、劳务报酬等应税所得,炒股收入是否包含在12万元之内呢?换句话说,我没有其他任何应税收入,而只是一个像杨百万一样的职业股民,每年都赚个盆满钵满,是否也属于自行申报纳税的“12万元俱乐部”成员呢?再者,如果“12万元俱乐部”成员如实申报了所有的应税收入并履行了纳税义务,但却隐瞒了非应税项目的股票转让所得,税务部门是否应当对其处罚呢?最后,既然对股票转让所得暂免征税的政策没有改变,却在股市剧烈波动的关键时点再次抛出这个敏感话题,其目的是为了掌握“12万元俱乐部”成员的股票收益资料,还是新税种出台前的“放风”?或者仅仅是为了让股民们多一份清醒?

  至少到目前为止,这些疑问都是一个谜。这就面临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要不要如实申报股票转让所得?不申报会有什么后果?相信很多人为此忐忑不安。这就涉及到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是否具有法律依据的问题。一种简单的观点认为,1993年10月31日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994年1月28日,第142号国务院令发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就是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的法律依据,只是出于发展证券市场和支持企业改制的需要,对股票转让所得一直暂免征税。

  另一种被称为“税收宪政派”的观点认为,中国没有税收基本法,增加或减少税项,完全由行政部门说了算,《个人所得税法》就是一部没有上位法的单行法律,它虽然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该纳税,但并未明确财产的范畴,而是由国务院令来加以界定,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而股票转让收益属于资本利得,对其征税必须由资本利得税这一独立的税种来调整。因此,如果对股票转让所得征税,只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制定资本利得税法。

  同时,学界已经达成共识,目前开征资本利得税的条件尚未成熟,也没有与此相关的立法计划,管理层亦多次表示,征收资本利得税没有时间表。但令人费解的是,该问题被一再抛出后,对这项社会高度关注的公共政策鲜见详细说明,但这种模糊有时却带给市场种种猜测,而其效应就是威慑股市。只是在股市激烈反应后,才出现事后“澄清”,而

资本市场已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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