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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集体所有含混是最大障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5日 08:21 第一财经日报

  程维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归属不清”的一大深层次问题,是制度性障碍。

  重庆市委农工委、市农办近期完成了一份名为《重庆市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调查与思考》的报告。

  该报告认为,“《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8条和《农业法》第3条重申了这一点。但对‘集体所有’的解释,《宪法》笼统界定为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界定为乡(镇)、村两级所有;《农业法》和《土地管理法》则界定为乡(镇)、村或村内集体经济组织。”

  “在这种规定之下,至少存在以下3个问题,一是具体土地所有权属于哪一级所有模糊不清,2004年11月新公布实施的《土地管理法》第10条对此虽然提及,但也没有界定清楚;二是所有权的代表和所有权权利的执行人不明确,其结果可能是‘由村长、乡长说了算’;三是农户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只有承包经营权,并不是一个完整的土地财产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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