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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能让企业真正实行带薪休年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13日 00:15 21世纪经济报道

  孙瑞灼

  带薪休假将有望变成现实——1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在11月6日开展的一项调查(共74379人参与)显示,95.4%的人期待规定早日出台;79.4%的人认为这些规定还是太软;67.2%的人不无悲观地认为,如果正式实施,在自己单位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

  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带薪年休假的具体规定无疑是好事,但被调查者的疑虑也是不无道理。我认为,《规定》还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进一步完善:首先,要加大对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

  长期以来,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因为触及了企业主的利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在当前职工权益保障还不十分到位的情况下,试图让企业主心甘情愿地让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无疑是种“奢望”。

  这次中国青年报公众调查显示,73.0%的人从未休过年休假。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但在这点上,草案的规定显然还不够。草案稿第五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补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也就是说,如果企业不安排职工享受年休假,又不给予补偿的,被发现了也仅仅是责令改正,而没有任何处罚。即便是拒不改正,也只是含糊、笼统地“依照劳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如此低的违法成本必然给一些用人单位侥幸心理,不利于政策的执行。

  其次,要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的具体内容。《规定》草案稿第四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资标准给予补偿。”这条规定是给一些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安排职工休假的企业一种变通作法。

  但是何为“确因工作需要”?所有剥夺职工休假权的企业都会说是因为工作需要。显然,如果不明确“确因工作需要”的具体内容,这一规定很有可能被一些企业利用,成为规避政策的借口。

  最后,有必要采取“萝卜加大棒”的做法。在职工带薪年休假上,让那些无视职工休假权的企业主受到严厉的处罚和经济损失的同时,也应该给带头遵守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企业以相应的政策优惠,比如在税收减免和荣誉获得等方面,如此方能有效调动企业和社会的积极性,让职工带薪休假权利从纸上走向现实。(孙瑞灼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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