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娃娃股东该如何监管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8日 17:44 《法人》

  主持人 本刊特约记者 万静

  本期嘉宾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宋一欣 上海市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乔新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话题背景

  北京银行作为中国资产规模最大的城市商业银行,新近上市备受瞩目。近日,这位A股新贵的股东名册更是引起了投资者的关注。北京银行股东名单中出现了上千名“娃娃股东”,这些股东在北京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革时均未成年,最小的甚至只有1岁。这些“娃娃”股东引起了不少投资者的兴趣,北京银行10月10日公告对此进行澄清,指出该说法不实,同时指出,截至2007年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该行的未成年自然人股东仅84名。

  北京银行在公告中详细介绍了这84位未成年股东的形成过程:其中信用社股东直接转为北京银行股东67人;2004年第四次增资扩股时形成股东15人(其中一人包含在67人中,增资扩股时增持);接受家庭成员赠与及继承产生的股东3人。

  但北京银行的解释似乎并不能消除社会各界心中的疑惑,而这些疑惑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娃娃股东背后的监护人是谁?为什么不能公开他们的信息?据银行说明书解释说,在1997、1998年进行股份制改革时,由于员工认购有困难,银行选择了一些对本行的发展有信心的非员工自然人认购原始股。而这些由非员工认购原始股的做法与当时的法律法规有无冲突?娃娃股东是否能正常行使其股东权利,特别是北京银行上市后,娃娃股东的存在是否能让广大股民放心。

  (一)

  主持人:我国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持股(上市和未上市的情况)有无条件限制?

  乔新生:在公司特别法中对公司的股东年龄并没有特别的限制。但是,作为公司法的一般法,我国民法通则对公民包括公司股东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未成年人在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时候,必须经过监护人同意。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讨论未成年人的实际年龄并无意义。关键是这些未成年人是通过何种途径获得公司股份的。

  宋一欣:就目前公司法及企业法,以及相关的公司或企业登记条例,只规定了股东或投资者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并没有对股东或投资者的法定年龄作出限制,事实上也无法限制,如果是原股东或原投资者向未成年人的赠予股份,或者未成年人对原股东或原投资者持有的股份的继承,只要依法办妥相关手续,未成年人股东可以存在的,不应当受到限制的。

  但是,对未成年人股东的监管却没有相应跟上,由于未成年人股东在年龄、知识水平、智力和能力方面不足以担任公司股东,那么必须有监护人或代理人代为行使,这一点上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这种不明确性,实际上是监管的疏漏之处。

  另外,通过未成年人赠予或继承合法所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允许其以其本人名义开户并交易,目前,证券登记结算过程中证券帐户开户者必须凭身份证才能开户的规定应当放宽,由于未成年人没有身份证,故应当允许其以其他合法证件开户。

  刘俊海:鉴于股东的主要义务是履行出资义务,而非从事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工作,立法者也就不必苛求公司股东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我国目前的《公司法》和《证券法》均未明文禁止未成年人成为公司股东。但按照《公司法》确定的公司治理框架,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由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当。担任公司经营重责大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只有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才能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审慎性和有效性,进而增进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并维护交易安全。有鉴于此,《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第1项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公司,由于存在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股东群体与经营群体的职能分离,法律就更不宜苛求股东一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这个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担任股东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当然,倘若股东尤其是家族公司中的股东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就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可以当选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倘若有成年人滥用未成年人的身份,以规避法律对成年人设定的强制性法律规则尤其是禁止性法律规则,自属无效,但不能因噎废食,一概禁止未成年人担任公司股东。在我国由于证券市场的日渐发达以及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未成年人继承股权的现象也会逐渐增多。因此,我们既不能一概禁止、也不能消极回避这类现象。

  (二)

  主持人:作为上市公司,对于未成年人股东的信息披露该如何进行?是否应该披露其监护人信息?如果要对未成年人股东信息进行披露是否不利未成年人保护?

  乔新生: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履行披露义务,不管股东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必须向公众披露有关信息,这与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并行不悖。换句话说,未成年人因为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其年龄必须公告,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维护公司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按照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只需要披露股东的信息即可。但由于股东是未成年人,公司则还应根据我国公司法关于设立的有关规定和募集资本的有关程序,解释未成年人持股的原因。但这是不同环节的问题,不宜混为一谈。顺便说一句,如果是国有改制企业,必须履行国有资产登记手续,新闻媒体可以详细查阅有关北京银行改制的批准文件,了解未成年股东的来龙去脉,这不涉及侵权问题,因为他们的身份是上市公司的股东,所以,必须按照上市公司的规则报告有关信息;因为他们是国有改制上市公司的股东,所以必须经过北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而北京有关上市批准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必须接受公众查阅。

  宋一欣:在“娃娃股东”事件中,社会和媒体讨论较多的是信息披露问题,我觉得提出这样的质疑是必要的,由于未成年人股东不足以承担股东的权利和责任,一定是有其他人代为行使的,这中间首先是监护人,因此,在信息披露中应当附加全部监护人的信息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证券市场投资权益保护的一个方面。

  上述这样做,并不是对未成年人股东的权益或隐私权的侵犯,恰恰是保护了未成年股东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原则和公平性原则,既然未成年人股东的监护人让未成年人成为股东,那么,就应当遵循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而不是违反。

  刘俊海:既然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根据股东平等原则,凡是成年股东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成年人股东也要履行;成年股东不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未成年人股东也无需履行。例如,根据《证券法》第54条要求公司上市之前公告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这对位列前十名的未成年人股东的持股信息来说也一样适用。至于未成年人股东监护人的信息应否予以披露,《证券法》亦未作出规定。鉴于监护人信息披露制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权益(尤其是

离婚后失去监护权的男女一方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持股利益,可以更好地借助监护人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监护人),有助于公司更好地向未成年股东履行义务,有助于监管者及时高效地调查不法行为人借助未成年人持股而恶意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并不意味着未成年人股东的隐私权保护不重要。只不过未成年人股东的隐私权不能对抗证券市场广大投资者的公共利益以及市场监管秩序、不能被成年人滥用以恶意规避强制性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已。说得再直白一点,娃娃持股本身不是罪恶,但滥用娃娃持股玩弄拉线木偶游戏就是罪恶。实际上,倘若监护人自身经得起合法性的拷问,即使披露娃娃持股的监护人信息对监护人自身不但无害,反而有益。至少信息披露能够还给监护人一个清白。

  (三)

  主持人:您认为此次“娃娃股东”事件对我国公司股份制改革及公司治理以及股市会带来哪些影响?

  乔新生:中国国有企业改制被称作瓜分国有资产的最后晚餐。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不到位,主导改革的政府不受监督。政府在改制的过程中,可以通过选择改制的时点,满足一部分人的需要,也可以选择改制的方式,造福于少数人。事实证明,这样的改革必然会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南方,同一性质的企业,只是由于政府领导选择不同的改革方案,而出现了性质截然不同的后果。所以没有公众的参与,改革不会有好结果。

  具体北京银行的上市改制情况还不十分了解,所以不便发表具体的讨论。建议北京人大将这一改制个案提交人大会议上通论,通过代表质询,了解更多的问题。当年英国的撒切尔夫人在推动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中,不得不面对议员们的强烈质疑。正是在公开辩论和讨价还价中,各方的利益实现了平衡。北京银行应该在程序上更加完善一些。美国国会的议员们尚且就本国企业被外资收购的问题举行公开辩论,人民代表大会面对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怎么能保持沉默呢?现在已经试点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这是亡羊补牢的办法,今后不能让国有企业的负责人自娱自乐。

  宋一欣:在“娃娃股东”事件中,社会和媒体质疑的另外一个问题是,这些未成年人股东是如何成为股东的。由于这些未成年人股东有的是从信用社股东直接转成的,有的是2004年增资扩股时形成的,个别是接受家庭成员赠与及继承形成的,因此,问题在于这些未成年人股东在不具有员工身份的情况下可否担任股东?可否在增资扩股中称为股东?员工因故不持有股份的情况下,可否直接继承,还是有其他职工购回?这需要了解过去中国

人民银行北京分行、北京市银监局的相关规定,才能作出相应的判断。

  从一般对员工持股的理解,多数情况下职工股只能有员工本人持有,员工因故离开公司,这些股份应当出让给其他员工,然而,在实践中,职工股到作为一种财产存在形式,记名于自然人而非员工,并由这个自然人占有、使用、处分、收益、赠予、继承、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做法,是得到社会认同的。但是,如果一开始就是以员工名义的非员工持股的做法,是否妥当,值得商榷,并应参照相应的行政监管机关的规定。

  刘俊海:“娃娃股东”事件的出现以及社会公众的热评具有三个积极作用。一是明确了未成年人可以担任公司股东的法律规则,澄清了未成年人不可担任公司股东的模糊认识,增强了民营企业家创业致富的信心,消除了广大证券市场投资者向子女传承财富的后顾之忧。二是暴露了我国现行立法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信息披露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和监管盲点,有助于我们对症下药地及时完善相应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和监管措施。三是有助于督促监护人更加勤勉尽责地发挥大会股东代理人的作用,积极审慎地行使各项股东权利,诚实勤勉地履行相应义务,进而充分发挥股东在参与公司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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