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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股东的法定代理人信息有必要披露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7日 10:04 法制日报

  最近,北京银行上市中的“娃娃股东”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和争议,其原因在于“娃娃股东”本身的法律特性、中国现实语境下“娃娃股东”背后隐伏的真相以及其中的法律问题。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两名娃娃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这并不妨碍其通过继承、受让等方式享有股东权利。现行民商事法律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做出要求,也不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纯获利的行为,因此“娃娃股东”合法。

  然而,“娃娃股东”毕竟有着不同于一般股东的法律特性,其根本表现在于娃娃没有民事行为能力,娃娃股权必需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行使并实际控制。这些股权的实际控制人有可能是公司其他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管,还有可能是法律禁止其进行经营性活动的

公务员。现行法律没有对“娃娃股权”之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属性作出界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及责任只能适用现有法律法规,而娃娃股权的实际控制人在代理行使股权时有可能滥用权利,有可能规避现行法律进行违规违法的操作和经营,甚至有可能进行洗钱等腐败行为和犯罪活动。现代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是股东利益、公司债权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各种利益的载体,娃娃股权的获得和行使需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娃娃股权的实际控制人也该受到法律的规制。

  为了保护公司尤其上市公司、娃娃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并且维护公司行为监管尤其证券市场的良好秩序,有必要规范完善相关的信息披露制度。由于“娃娃股东”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股东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法定代理人成为娃娃股东所持

股票的实际控制人,很有可能构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71条第三款规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当前,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普遍而又亟待规范的现象。为规范关联交易,防止其演化为规避法律、侵害他人利益的工具,有必要披露娃娃股东的法定代理人的信息。

  而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的人和性更强,娃娃股东无民事行为能力,这势必影响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公司法》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为了保障其他股东的权益,防止公司违法为娃娃股东的法定代理人提供担保,也有必要披露娃娃股东的法定代理人的信息。

  北京银行的IPO蒙上神秘色彩,“娃娃股东”问题突显出来。这是一个新型社会问题,也是法律的空白地带。而在现有法律框架和秩序内,对“娃娃股东”的合法性问题、股权实际控制人的规制问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以及关于此类问题的立法司法完善,是中国法律理论界及司法实务界需要做的事。当务之急,就是完善公司的登记制度以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娃娃股东”之实际控制人或监护人的相关信息,以此来规范娃娃股权实际控制人的权利行使,也有利于防范他们在权利行使中侵犯他人及公众利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钱卫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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