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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住宅制度的赎回与重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4日 15:36 经济观察报

  程毕凡:我们的公共住房,包括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从1998年实施以来不成功,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我认为与产权方面有关系。廉租房有的是采取实物配租,有的采取货币补贴。经济适用房实际上政府不拥有产权,再加上操作层面、人员配备等问题,导致落实到分配环节时,该住进去的人没有住进去,不该住的,开着大奔的可以住进去。这是最大的失策。而香港方面是大包大揽,由政府下面的法定机构房屋委员会统一设计、建造、管理,这样在操作层面比较容易一些,也取得很大的成就。

  从香港的情况来说,到2006年为止,社会保障房,包括香港所谓的居屋,也就是相当于我们的

经济适用房;公屋,相当于我们的廉租房,覆盖的人口是将近50%。有些材料数字说有30%,那是个误解,实际上那是公屋的数字,公屋大概占30%多一点。居屋,就是经济适用房是18%多,两个加起来将近50%。

  我陪一个朋友去香港的茶楼,茶楼的小经理说现在我们的情况是,凡是买了商品房的,一个礼拜可以来茶楼一到两次,而买了居屋和买了公屋的人天天来,因为他们没有还贷的负担,没有抵押贷款的负担。所以我们的情况有点类似,我们买了商品房的,本来可以享受好一点生活,有一点娱乐活动,健身、旅游、看看戏剧等等,现在这些都免了,因为一早醒来,我今天还欠200多块钱要还,这个压力很大。

  现在政府的主流思路是将来要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并举,然后再进一步发展成以廉租房为主、经济适用房为辅,实际上是让经济适用房逐渐走向“阴消”,我觉得这个思路是不对的。

  任志强:我们目前的经济适用房,一部分城市过去没有严格限制准入,出去也没有太多限制。这就有一个矛盾,在同一个房屋里面,楼上是商品房,楼下是非商品房,同一个土地既有出让部分也有没出让部分,这在重新改造过程中是很麻烦的。由于土地和房屋两者的分离,财产权和实际财产之间的差别造成现在这部分房屋的产权不清晰。

  现在出台了一个没有商业法保护的限价房。按照房地产法的管理方式,它是交了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一个出让土地上的商品房,应该有完全的产权,买卖不受限制。这样一来,30万的房子卖出去15万,可是买到的人会按30万来转让。这就造成推出限价房的目的搞不清楚。仅仅是为了限制

房价不能提高或者房价增幅下降?还是为了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问题?达不到目的。

  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要起作用,就要严格限制哪些人可以用,只能享有购买中的某些权利,产权的剩余部分归政府所有,或者是政府有权限制你的准入和准出,这样可以让保障制度更加合理。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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