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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保障性住房也能用市场化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 14:49 华夏时报

  易宪容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前段时间,郑州市政府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正式宣布要组建一家郑州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对公司成立的解释是,这家公司,一是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追求的是社会效益;二是它不参与商品房开发,只投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等政府项目;三是对某些领域,他们打算逐渐垄断起来,以便来破解目前房地产市场存在的诸多难题。

  在保障性住房体系的确立中,政府职责是什么?是确定其制度规则还是直接参与其中的建造?如果参与建造,是采取市场化方式还是采取计划经济方式?在市场体系中,如果政府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的建造,它效率是高还是低?如果效率低,有没有高效率的市场化方式?郑州设立这样一家公司,其市场的合理性有多少?它能够完成政府所设定的目标吗?如果能够完成,其效率又如何?如果不能,为什么又要成立这样的一家公司?对保障性住房有没有比这样设立公司更好的方式?特别是该公司希望通过政府力量,形成一家完全垄断性的保障住房的投资公司时,这对公司效率有没有损失?如果有损失,这些损失又是谁来承担?还有,作为一家政府主导公司,当公司的利益与整个郑州保障性住房消费者的利益相冲突时,可以通过什么机制来保护后者的利益?等等。只要对这种现象可能出现的问题一个个地追问,这家公司该不该成立就能够暴露无遗了。

  首先,在市场体系中,尽管公共品存在,但并没有说,在存在公共品的地方就一定要政府亲力亲为,对于公共品,市场机制同样能够对其资源有效配置。比如说,城市基础性设施建设、公路铁路的建设等。因为,保障性住房作为一种公共品,是不是一定需要政府亲自参与建造才能提供,这在经验上与学理上,是不存在经济上的内在逻辑性的。因为,对于保障性住房的提供,政府能够做的是制度规则的设立,通过这些制度规则在土地划拨、土地规划、财政资金支付、保障性住房的建造、分配及流转,来确立保障性住房运作秩序与规则。如果有了相应的制度规则,相应的市场秩序确立,是完全可以通过市场的方式来运作的。

  二是保障性住房建造是不是一个自然垄断的产品或市场。如果在一定意义是自然垄断的,则让政府成立公司来做也许有一定的理由(但即使这样也得制定法律来严格限制)。但是,住房建造根本上就不是自然垄断的产品或市场,它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性的市场来完成。因此,在一个竞争性的市场,由于专业与分工,保障性住房的建造完全可以通过竞争的方式来寻找合适公司来做。这里,无论是市场竞争还是专业分工,其保障性住房建造的效率,肯定会比政府建立公司直接生产要高。

  三是地方政府建立一家国有公司来生产保障性住房,并计划以完全垄断性的方式来确立当地保障性住房的生产。这既与市场经济法则不相符合,也与中央政府早几年就明确规定的政企分开的原则是不符合的。因为,这种保障性住房的垄断性是建立在政府土地划拨及财政预算基础上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当地没有一个制度规则对这家公司成本核算、对这家公司的保障性住房定价严格限制,这家公司就可能掠夺社会与民众的财富。

  总之,地方政府成立一家完全垄断性公司来建造保障性住房,这在经验上与理论上都是不可取的事情。除非能够制定一套完全的规则对这家公司有严格权力限制,否则让一个政府部门成立一家公司来直接参与保障性住房建造,肯定会生出一个怪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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