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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中国银行业怎样走向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3日 01:05 金融时报

  记者 李岚

  就在一些国家和跨国企业凭借其拥有的大量知识产权,逐渐演变为“有脑袋无身体”的指挥者———通过向其他国家输出知识产权和管理、营销能力,分得巨大财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则正在沦为“有身体无脑袋”的简单制造者。

  这种情况在金融业中同样存在。10月31日,“知识产权战略与资产评估”论坛上,业内人士发出紧迫的警示:尽管目前大多数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尚带有“跑马圈地”性质,但我国金融业知识产权方面的劣势已经非常明显,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长远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直接影响到银行业发展的速度和质量,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需要,也将成为银行业风险管理的重头戏。”

  10月30日,银监会

政策法规部主任兼研究局局长黄毅在上述论坛上称,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已经成为当前金融竞争的一个战略制高点。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我国银行业当务之急。

  然而,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情况并不乐观。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大部分金融类专利的申请人是外资企业,其中又主要集中在外资金融机构和外资IT企业。据粗略估计,银行

信息化和电子银行发展的核心技术有90%以上都已被国外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申请了专利。

  更令人忧虑的是,20世纪90年代后期,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采取了一种新举措,即允许对“商业方法”授予专利权。目前,据初步统计,外资金融机构和国外企业在我国申请的商业方法类专利已超过3000件,其中一部分还获得了授权。

  业内人士解释,由于“商业方法”是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总结出来的,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并为社会所接受且普遍使用的商业活动基本规则和实现方式,对其实施专利保护,其影响面之广不言而喻。

  “这种状况如果长期延续下去,势必会对我国金融业,尤其是银行业的未来发展产生全局性和根本性的影响。”黄毅说。

  黄毅介绍,1985年到2007年间,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的443项专利中,中资银行发明申请量为212项,发明专利主要集中在工行、中行、建行、招行、民生和兴业等15家中资银行。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数据显示,上述22年间,发明专利授权量仅24项,其中外资银行13项,中资银行11项。

  而在商业方法专利之争中,金融业无疑是最重要的阵地。数据表明,在我国进行的类似商业方法专利申请中,波及到银行业务信息化、

银行卡、网络银行和收银机等的申请,约占20%左右;如果将与网络相关的申请包括在内,占比则达60%以上。虽然这些专利申请目前只有少数获得了授权,但其对我国金融业,尤其是网络金融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显然不容小觑。

  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网上银行。从全国范围看,在微电子、通信等众多高新技术领域,70%以上的发明专利为外国公司申请。这意味着今后10到20年,这些技术领域的中国市场将被外国大公司垄断。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没有自己的专利,要么会被迫支付高昂的专利费用———而根据五年后我国网上银行的交易量测算,如果按交易量的千分之一缴纳专利使用费,则每年此项费用将高达200亿元。要么,面临可能被“驱逐出网”的危险。

  “保持商业方法专利权很可能在未来成为一种新的国际惯例。”业内人士指出,一旦如此,我国金融业很有可能整体上处于被动“挨打”的局面;我国金融业走向世界亦可能面临巨大障碍。

  应该说,对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在我国已经越来越受到重视。早在2002年,温家宝总理就对此作出了重要批示,银监会成立后,又组织专门力量积极促进银行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此后,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国银行业在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据了解,2005年,兴业银行申请的“不间断服务方法和系统”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从而成为我国迄今为止以银行为申请人的第一例获得国家授权的重大发明专利。2007年,民生银行的两项专利也被授予专利权。值得一提的是,民生银行还将知识产权战略写入了该行今年的总体管理战略规划。

  不过,黄毅等业内人士指出,尽管目前我国银行业的金融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有所提高,但显然还十分不够,还有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一方面,中资银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深度和广度均不足,技术含金量普遍不高,品种单一,缺乏有价值的战略储备。与此相对的却是,外资银行及金融机构在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针对性强,往往具有高质高量的特点。

  另一方面,外资银行或金融机构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高度的战略性,而且拥有完整的保护体制和专业;相比之下,中资银行尚未普遍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放在战略的高度来考虑,也没有建立起专门的机构或者形成与此相关的专业团队,加之相关的制度规章尚不健全,从而难以实现银行整体的战略目标。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要改变这种被动局面,并非银行业一己之事。应对未来知识产权的挑战,需要“宏观”策略和“微观”措施双管齐下,只有各相关部门都行动起来,联合制定措施并加强实施,才能提高我国银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

  首先,政府和银行管理部门应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银行业发展的战略高度加强规划;将知识产权风险纳入金融监管的框架之中,从总体上促进我国银行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进取意识。同时,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其次,就银行业自身而言,则应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体系,如建立合理的组织架构,制定并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等。同时,根据自身发展特点,制定明晰、适宜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强同业协作,建立国内银行业知识产权联盟,以及信息交流机制,并充分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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