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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何以一味打土地主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1月01日 02:02 第一财经日报

  冰启

  针对近来媒体关注的某些高校采取所谓的“土地置换”方式“还债”的问题,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30日强调,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划拨土地转让或改变用途必须依法获得批准,土地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高校不得擅自转让国有划拨土地,用所获收益抵偿债务。

  高校打“土地”主意,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期就开始了,那时流行的说法是“破墙开店”,在校园周边办商业街,美其名曰盘活学校资源,实际做的是房产和物业生意。地处市中心、校舍面积较大的学校,通过这种资源盘活,带动了校办企业的发展。但这种做法不久就受到质疑,不少人士认为高校这种做法,并没有给高校增加多少办学经费,却增加了学校的商业氛围,影响了学校的学术形象。

  从本世纪初开始,不少高校在反思中,想恢复学校的办学氛围。率先做出行动的是

北京大学,2001年,北京大学决定恢复8年前推倒的南墙。但是,与此同时,伴随着高等教育大扩招,更多的高校却开始打起新的土地主意。不少高校利用大扩招的“机会”,向政府申请教育用地,而地方政府为了获得高等教育规模的发展,并以大学的发展带动周边地区的建设,也给高校充裕的用地空间。在地方政府和高校的双重努力下,一些地方形成了教育圈地热。

  高校获得这些土地的使用权,往往是政府免费给予,或者远远低于市价象征性地收费——谁都知道,能免费或者低价获得土地,在寸土寸金的时代,就相当于获得大桶黄金。所以,高校能这么乐于发展大面积校园,并把它作为学校的宝贵财富。

  高校的这种如意算盘,显然将土地的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都看成了自己的权利,但是,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他用。

  对公立学校来说,学校对于国家划拨的教育用地(老校区和免费的新校区)以及利用其他财政资助经费购买的教育用地(低价获得),应该只具有使用权,而不具有处置权和收益权。

  对于民办学校来说,其办学用地如果没有得到国家财政资助,其举办者对土地有处置权和收益权,如果其办学用地得到政策优惠或者免费,同样没有处置权和收益权(或仅有部分)。

  事实上,由于高校的土地大多属于国家划拨的教育用地以及享受政策优惠的土地,因此,高校认为土地属于自己,可以任由自己随意处置并从中取得收益的想法,未免太“精明”了。

  

国土资源部此次“强调”,对于长期以来一直打土地主意的高校,应该是一次警醒。当然,我们并不排除,由于有当地政府部门的支持,不少高校能顺利地通过政府的审批,对老校区和新校区的某些闲置土地进行处置,并从中获益。此前,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在谈到解决高校债务问题时,曾提到土地置换这一“有效办法”。而且,“实际上很多学校已通过校园置换偿还了债务。”

  从这种现状中,我们不难发现,高校大胆地打土地的主意,其实是因为有地方政府的鼓励与支持。在决定学校如何发展、怎样发展中,只有政府主管部门、学校领导的声音,却没有教师的声音、学生的声音以及社会民众的声音。如果能在办学中听取老师和学生的意见,在决策中体现民意,学校就会按照教育质量的要求,适当注重规模的发展,而不会狂热地圈地开发。

  (作者为上海高校校报研究会理事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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