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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真的没有征收不动产税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15:29 正义网-检察日报

  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司一位副司长日前表示,目前房市中的投机行为相当普遍,需要通过深化财税政策改革来调整利益分配格局,而如果实施不动产税制,就可以抑制投机、打压房价。他说,目前世界各国普遍实行不动产税制,但是我国至今没有实行(10月29日《中国证券报》)。

  “我国没有征收不动产税致使房产投机盛行”——这样的理论在网上流行,由国土资源部的司长讲来并不让人感觉到新鲜,但是如果从法律上仔细推敲这句话,却发现并不正确。我国的房地产并不是没有征收不动产税,而是税收在购房时被政府一次性收取了,这样的收取与国外的逐年征收物业税并没有本质的差别,只不过一个是一次性缴费,一个是分期付款罢了,如果单纯地讲房地产没有缴纳物业税,简直就是对纳税人贡献的无视。笔者指出房地产已经缴纳了不动产税,既是对于房地产纳税情况的客观描述,也是为了下一步如何更好地在持有环节征税提供建议。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实行增值型物业税。

  无可否认,

房地产的涨价恶化了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带来了民生的艰难,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房地产提供了大量的税收及预算外的收入,能够让那些“经营城市”的市长们,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公共建设,一些城市甚至达到占本级预算的百分之八十。政府通过招、拍、挂所得到的土地资金,实际上就是对于广大房地产购买者征收的不动产税,这样的税收事实上已经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来源。所谓不动产未征税是不符合我国财政的现实的,作为一个政府工作人员,不能无原则地否认公众在购房时所承担的税负。

  在购买环节一次性征收不动产税,在有利于政府一次性集中财力用于公共建设的同时,也有很多的弊端:第一,巨大的财力有可能促使政府铺张浪费,大搞形象工程;第二,集中的税负提高了民众购房的门槛,催生了经济的泡沫;第三,集中支付不动产税负,使得人们难以公正地评估房地产保有期间的真正价值,从而做到公平税负。

  由此,尽管我们必须承认不动产购买者在购买不动产的初期已经支付了不动产税,笔者并不反对政府在此基础上继续征收物业税,但是物业税的征收必须在承认公众已经缴纳不动产税的基础上进行,也就是仅能针对房产增值部分征税。否认不动产持有者在购买房产时一次性缴纳了不动产税的事实,本质是对于纳税人权利的无视,也将使人们对于政府的信用产生怀疑,易于产生购买与持有阶段双重征税。

  因此,我国特殊的房地产市场运作的方法,也就需要我国采取与国外不同的物业税的征收模式。笔者认为,今后物业税的征收模式应该是增值性物业税,也就是物业税的计算基础是物业的增值部分,而不是物业的整体。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地评价人们在购房时所缴纳的税收,同时又实事求是地对房地产增值部分征税,使得房产基于社会发展的增值部分能够为全民分享促进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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