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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机构列入节能法监管势在必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1日 03:06 第一财经日报

  张昌辉

  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改后的节约能源法,将政府机构列入节能法监管重点。

  新节能法规定,公共机构应当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新法同时规定,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这无疑是新节能法的最大亮点,也是最大的进步。因为此前的节能法基本上是把政府机关排除在外,一直处于节能监督的“盲区”。

  事实上,政府及相关公共机构却是能耗的大户,而且耗能惊人。据报道,我国政府机构年电力消耗总量占全国总消耗量的5%,接近全国8亿农民生活用电水平。也就是说,全国用20度电政府就用去1度。

能源费用超过800亿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超过世界头号耗能大国——美国政府机关1999年平均水平的33%。这组耗能数字来自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对2002年我国政府机构能耗情况的统计。

  正由于没有约束和监督机制,所以,才有耗能不经心、不心疼的心态。

  现在,新节能法提出,公共机构要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而且

财政部门要根据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这是值得期待的。但笔者认为,仅有这个法规还不够,因为这个规定还比较笼统,操作时极易变形和走样。

  比如,能源消耗定额制定的参照物是什么不清楚,是根据当地政府办公场所的平均消耗标准还是根据当地企业办公能耗标准?如果是根据政府办公场所的平均消耗标准,那么时间节点又将如何选择?因为不同时间节点上的标准往往大相径庭。

  所以,要使新节能法对政府及相关公共机构的耗能监管有效,就必须辅以可行的科学实施细则。为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政府的能源消耗定额应该以人为单位,以所在地居民能耗的平均值为基数,经过专家的严格测算,计算出一个公共运转平均能耗数值,将两者合并计算为一级政府及相关公共机构的耗能定额,特殊机构另行计算。财政部门将以此耗能定额作为预算标准,拨付经费支出。超出者不再追加拨付,节省者则由财政适当奖励。

  二、抑制政府及相关公共机构耗能的最便捷的办法是,国家要坚决遏止一些地方政府及公共机构竞相建造“豪华衙门”的冲动。据了解,一些地方政府对迫在眉睫的民生问题常常以资金紧张为由无心过问,却热衷于大手笔用巨资竞相修建豪华办公楼。

  如果放任此风蔓延和扩展,则不仅新节能法监管考核政府机构节能是句空话,还将把政府耗能推到一个更加惊人的高度,使得政府机构、大型公共建筑与高耗能企业这个资源消耗的三大重点领域更加难以医治。豪楼不减,仅仅治理“跑冒滴漏”只能是微不足道。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跑冒滴漏”可以任其发展,不管不顾。

  三、为了堵塞“跑冒滴漏”,从我做起,从细节做起,建议将能耗逐步向单位分解,向小范围分解,不妨在政府机构办公大楼的各个楼层安装分电表。此举的意义倒不在一定要完全按照电表数据进行评比和付费,主要是通过这种测量方法,对政府机构的浪费现象起到提醒和监督作用。各个机关还可以利用传统的形式,举办各类节能竞赛活动,以营造节能降耗氛围,从而提高全社会的节能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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