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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出收入看分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30日 11:37 中国财经报

  ——保障低收入群体民生的几个政策性建议

  孙天法

  □改善收入分配,应使人们在工资收入以外,有权利和条件获得稳定的资本投资收入

  □农产品的供给不“过分”大于市场需求,农民就不会陷入得不偿失的困境

  □农产品期货定单制可以提高农民定价权,有效避免“谷贱伤农、贵亦伤农”的千古困局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的思想。这既是中国政府对低收入群体民生状况的高度关注,也是对经济理论研究——制度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不言而喻,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是我们国家长期以来孜孜以求的执政目标和执政理念,但是要实现这一重要目标,必需通过科学的制度、政策和措施来落实。

  20世纪的后20年以来,

中国经济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直接表现为财富的显著增加。然而,正如200年前经济学家傅立叶发现了“由过剩产生贫困”的奇怪现象一样,财富增加的时代背景下,也出现了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

  毫无疑问,经济属性的变化必然要求新的经济管理方式与之相适应。收入分配不公可以视为一种市场的不均衡,必须通过国家的理性干预,努力促使其恢复均衡。

  总的说来,在剩余经济条件下,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和扭转收入分配扩大的趋势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市场均衡。

  ◆劳动力市场的均衡

  在收入来源单一化的条件下,消费者一般只能通过就业取得维持其生活和发展的收入来源,劳动力市场的均衡因此成为市场经济体系中最重要的均衡关系之一。

  在外向型经济中,一些经济体会出现劳动力短缺的市场非均衡。比如20世纪日本、新加坡等制造业发达国家都曾出现这一问题。但是,从制造业发展的世界趋势看,劳动力短缺的可能性将越来越低。解决劳动力短缺问题,可以从境外引进劳动力,也可以提高劳动力价格。当劳动力价格提高到较高水平时,一些厂商可能会出现降低生产规模,进而抑制整个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这被称为劳动力的抑制性均衡。

  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则是一种更具破坏力的非均衡。在收入来源单一化的条件下,只要存在一个失业者,市场就会在不同厂商之间制造出一连串压缩劳动力成本的机会,众多失业者的存在,就会把整个市场的劳动力价格压到极低的水平。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大国,劳动力的供给十分丰富,人们找工作的迫切往往使劳动者的收入条件和工作条件急剧恶化。这在现实中已经有所体现,比如农民工被迫接受毫无收入保障的工作和拖欠工资。

  另外,不断提高的生产自动化对劳动力市场的均衡提出了严峻挑战。在技术迅速发展的条件下,整个社会生产体系对劳动力的需求将越来越小。未来如果出现真正意义上的智能

机器人,社会生产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甚至可能形成对劳动力的“零需求”,劳动力则成为社会生产和服务体系的冗余个体。尽管市场经济存在阻碍生产自动化水平提高的内在因素,但这必将给依靠单纯工资收入维持生计的社会群体造成损害。

  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了扩大就业的主张,这表明高层对维持劳动力市场均衡的重要性有了比较清醒的认识。但是,由于自动化生产设备可以无条件地服从厂商意志、可以高速率、高质量地进行生产,购置成本也有大幅度降低的趋势,特别是使用生产设备可以使厂商免除因工伤带来的赔偿,因此,提高生产的自动化水平成为厂商行之有效的竞争策略。

  因此,从长远来看,扩大就业虽然有效,但还需要从就业以外的角度来思考问题。在生产自动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要维持劳动力市场的均衡,除了扩大就业外,还必须减少劳动者的劳动时间,同时发展丰富的投资体系,使劳动者具有配额投资权利。也就是说,使劳动者通过对不同企业、行业进行配额投资,获得除工资收入以外的资本收入。从更深层次上说,资本收入将比工资收入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平衡

  在中国,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首先就要提高农民收入。人数众多的中国农民,既可能成为劳动力市场失衡的受害者,也可能成为农产品供求失衡的牺牲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过度供给与过度竞争都将导致利润的降低。在过度供给条件下,供给者会陷入得不偿失的经营困境。作为小规模的生产和供给者,我国农民一直以来饱受谷贱伤农的困扰。因此,提高农民的收入水平,必须高度警惕农产品市场的过度供给。

  中国农业人口数量众多,由于受到信息、经营能力、政策导向和生产习惯的影响,农民容易在生产方向的选择上产生从众心理,习惯于“随大流”从事大宗农产品的生产,因此很容易导致相关品种的供给能力过剩。生产过剩就会导致剧烈的价格竞争,使农民陷入得不偿失的经营困境。

  实际上,国家可以通过调整农业生产结构来改善农民的收入分配情况。例如,可以通过开发新品种和技术培训,引导农民从事小额品种的生产。这样一方面可以直接提高一部分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从大宗产品的生产中转移出一部分资金和生产要素,相应地减少大宗品种的过度供给压力。

  但是,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将受到市场经济自发性的干扰。出于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农民往往追高斩跌。什么品种价格高,农民就生产什么;什么产品的价格下跌,农民就会不约而同地放弃该品种的生产。从而加剧农业生产的非均衡性。

  要解决这种趋同性与周期性问题,因地制宜和加强农产品生产的信息披露举足轻重。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自然差异明显,选择适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可以在相当程度上减少生产的趋同性与盲目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或避免市场失衡。在互联网高度发达的条件下,通过信息披露和信息交流,可以帮助农民实现反周期经营,减少农产品生产量的波动,避免农产品市场供给过度高于市场需求。只要是农产品的供给不过分地大于市场需求,农民就不会陷入得不偿失的困境。

  ◆维持农产品市场势力的均衡

  产品的市场价格不仅与供求关系直接相关,也和产业的市场结构密切相关。一般而言,在垄断性行业,垄断方具有较强的价格决定能力,容易出现价格掠夺。反垄断立法就是要通过价格听证和肢解垄断企业等措施,通过无限“逼近”合理价格的方式,把垄断的危害限制在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内。

  但是,在不存在垄断的竞争性市场里,则容易出现过度竞争问题,导致生产者“杀价”以致于利润下降。

  早在宋朝,思想家李觏就对谷贱伤农的问题有过深刻的论述和分析。李觏通过对小生产者在农产品定价机制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分析,提出了“谷贱伤农、贵亦伤农”的理论。

  为了解决小生产者在市场中的弱势问题,各国都作出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中国必须通过制度创新,提高农产品价格信息的直观性,提升农民在市场上的价格决定能力。

  国家可以试行大宗农产品的期货定单生产方式,把重要农产品的价格限定在成本水平以上,通过发展农产品的期货交易把大宗农产品的产销联系起来。期货交易所可以根据大宗农产品的历史消费数据,与农民或农民代表签订期货合同。

  由于农民清楚自己的生产成本,就不会订立使自己亏本的期货合同;由于期货合同的订立早于农产品的实际生产一年左右,农民就有充分的时间调整自己的生产;生产能力大于期货合约的农民则可以通过改种其他经济作物,追求较高的收入。

  在农产品的期货订单制度下,期货价格的涨跌与农民收入并没有直接关系。期货合约到期后,农民与期货持仓人或期货公司进行实物交割和价款支付。这样,农产品的期货订单就把期货交易的公正价格功能、套期保值功能与农产品的生产联系起来了。在农产品期货合约的订立和期货交割中,期货交易所实际成为了农民产品销售业务的代理者。

  不言而喻,期货公司也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他们不可能格外“仁慈”,但是受到交易制度的制约,期货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会员单位的席位费;另一方面,期货公司可以和农民签订比较能兼顾各方利益要求的合同。这样,既可以避免大宗农产品生产的宽幅波动,也可以使农民避免陷入李觏所说的“谷贱伤农、贵亦伤农”的经营困境。农产品的期货订单制度,实际上具有长期保持农业生产贴近社会实际需求的潜力,能够通过均衡市场产销势力的力量,从而维持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均衡。(作者单位: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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