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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对房市价格欺诈的无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11:12 南方日报

  陈杰人

  广东省和广州市两级物价部门日前联合曝光了房地产业四大价格欺诈行为,涉嫌以欺诈手段诱骗交易;明码标价不规范;违反规定,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在价外收取名目繁多的律师费、公证费、配套设施费等费用。针对这些行为,物价部门表示将加大查处力度,同时要求房地产商和中介机构要认真学习、执行有关规定。

  在公众对房地产市场的混乱局面批评颇多、房市越来越成为敏感问题之际,广东物价部门的上述举动,是对消费者负责的尽职行为,令人敬佩。但问题是,物价部门虽然信誓旦旦要加强查处,实际上对房市价格欺诈行为更多的只有无奈,这种无奈更展示出当前我国价格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毫无疑问,将消除房产商价格欺诈行为的希望寄托在其“认真学习和执行”有关规定,是与虎谋皮之举。在笔者看来,房产商和中介机构恰恰是认真学习了中国的规定并深知其中漏洞,才能推出花样繁多的价格欺诈行为而无所顾忌。我国现行《价格法》在第十四条对经营者的八种价格行为予以明文禁止,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实施<价格法>办法》,亦对有关价格欺诈行为给予明确的禁止,但仔细对照可发现,广东物价部门曝光的前述四种价格欺诈行为,并不完全符合这些规定的范围。再以违反明码标价制度的行为为例,我国《价格法》仅规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如此罚款数额,对于动辄数十亿的房地产商来说是沧海一粟,谈何威慑力!

  我国《价格法》出台于1997年底,那时候,一方面存在为鼓励市场调节机制而相对忽略政府价格调控的认识倾向,另一方面,价格法更多的是针对普通的、交易额较低的交易行为,而没有考虑十年后蓬勃发展的房地产市场和如此高价的房产交易。《价格法》实施十年后,中国市场经济就其广度、深度和复杂度而言,也绝非十年之前的情形可比。《价格法》通过之时的中国房地产市场甚至可用肃杀来形容,而今天的房地产市场却近乎疯狂,不仅投资额和年交易额都翻了数番,而且房地产市场甚至有卖方市场的迹象。可以想见,在此种情形下,房地产价格欺诈该有多少可能。

  换个角度来看,近十年来,我国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对“价格”这一因素的作用也经历了曲折的认识历程,极端的时候,有人甚至迷信市场的作用,认为政府基本不应干预价格。上述因素,都让中国的价格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反映到房产市场的价格方面,基于这一市场的单价和交易额巨大,一些问题就更容易产生严重的社会问题。面对这些问题,由于法律不健全,物价部门在很多时候对百姓的呼声也只是爱莫能助。从这个意义上讲,立法机构应当从房地产市场价格行为的混乱局面吸取教训,尽快修改价格法,让这部法律真正成为保护公平市场秩序的“宝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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