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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流失谁来担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9日 08:01 市场报

  《物权法》规定在企业改制等过程中造成国资流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巨额国有资产的流失会经过重重环节,对其负责的人究竟是谁?谁又担得起这个责?《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物权法》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这个“承担”的问题。

  国有资产受到了损失,谁来担责?据统计,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国企改制开始,约9万亿国有资产“灰飞烟灭”。改制的初衷是希望国有企业焕发青春,增加市场竞争力,由此来发展经济。可现实中往往出现这种情况,即辛劳了一辈子的工人被买断工龄回了家,管理层却摇身变成了大富翁。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社会贫富差距加大。

  除此以外,各种潜在的“国有资产流失”也正在我们身边上演。北京市律师协会物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王才亮律师举例说,在

房屋拆迁中,
开发商
最愿意拆的是“公家的东西”,因为拆公家的东西不会像拆私人的房屋那样经常引起纷争。事业单位和企业的领导不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这是非常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物权法》第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明确了国资流失要承担责任,那么担责的人是谁?《物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有了进一步的诠释,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王才亮表示,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享有权利的人便要履行管理国有资产的义务,对资产流失负责。作为代表国家享有国企出资人权益的地方政府,也要承担监管不力之责。

  (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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