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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未出二套房贷细则是明智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 09:42 新浪财经

  周义兴

  日前,在美国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相关会议的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会后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在被问及国内第二套房贷的政策时,吴晓灵表示:“现在我们还没有得到出细则的消息,但央行已经给商业银行作了风险提示,他们应该根据自已的安全去掌握”(《第一财经日报》10月22日)。

  众所周知的是,自9月27日央行推出对第二套房的首付与贷款利率相关规定之后,国内商业银行也相继向市场公开了各自不同的“二房”认定标准。对此,有社会人士呼吁:为保证房价调控的政策有效性,央行应当对“二房”的认定标准作出统一规定。然以吴晓灵上述的表态看,央行至少到目前也似乎没有这样的打算。就此,笔者认为央行持如此的“无为”姿态无疑是一个明智之举。

  因为,虽然在表面上看,各家商业银行在“二房”认定标准与贷款上的各自为政,似乎有点不利于央行相关房贷新政的统一性和有效性的实施。可如以有利与促进于市场竞争的角度,由于各家商业银行之间所存在的内部管理成本、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不同,就决定了各商业银行在房贷发放上的

竞争力区别。而让这样的竞争能力在市场有所表现,并由其在追逐市场利润的过程中得到体现,恰恰可以使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得到某种程度的发挥。然与此相比,倘若央行真的对“二房”的认定标准与贷款作出全国性的统一规定,那商业银行间的竞争能力区别就会因此被“抹杀”,银行在房贷发放方面的竞争或许也无从谈起。所以就此显而易见,在“二房”认定标准与贷款问题上是否需要作出全国统一规定上,可以说央行现在的“无为”选择,不仅会有利于银行之间的展开竞争,同时也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内在要求。

  还有以

宏观调控与市场主体关系讲,央行作为宏观货币政策的决策机关,其在设计和制定相关货币政策时,由其相应的法定性质角色所决定,央行所应保证的无疑应当是——通过自已及时准确的政策干预,以使市场本身作用达到最大程度的有效性发挥;而对应该怎样具体认定“第二套房”,以及是否就此应当发放贷款,显然就没必要,也不应该是由央行解决的问题。然相对而言,如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不同情况,各自制定有区别的“二房”标准并据此作出是否发放贷款决定,显然就更会有利于银行之间的竞争开展。所以就此而言,现在央行不对相关房贷作出细则性规定,可以说不但是一种明了自身市场角色的表现,同时在结果上,应该还不难看出,此举还能产生商业银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的效果。

  所以,面对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就“二房”问题的上述表态,如果人们能从市场经济要求看,应该可以看出,央行现行在此问题上的“无为”姿态,也许与作出细则规定相比,对市场竞争和发展来说也许会更有效。可以说是一个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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