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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尽快设立专业住房金融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23日 02:58 第一财经日报

  回建强

  西方发达国家在住房金融领域的成功实践,得益于市场经济发展历史长,各种制度建设完备,同时相关机构设置的多元化也为普通居民的住房金融问题提供了帮助。其中,建立专业性住房金融机构就是重要经验之一。

  比如美国的储贷协会、加拿大的按揭和住房公司、日本的住宅金融公库、德国的住宅互助储金信贷社等。这些专业住房金融机构在解决普通居民住房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这些机构主要表现为:专业化。与商业银行兼营住房贷款不同,这些机构是专业从事住房金融业务,在政策优惠、制度安排上具有优势。其次是政策性。专业的住房金融机构一般都会获得政策的支持,比如在资金运行上,采取强制储蓄,利率则不受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干预,采取低利政策,从而保证住房贷款稳定性,降低贷款者的还款波动风险。

  我国目前住房金融体系发展还不完善,住房信贷方面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主要责任。虽然在上世纪90年代引进了住房公积金制度,但由于这项制度并没有法律上的强制性,而且在制度安排上不尽合理,有时甚至成为某些垄断机构或企业谋取小团体利益的渠道。

  商业银行虽然承担了大部分的住房信贷,但作为商业化机构,银行视住房信贷为优质业务,在实际操作中,各大银行不免要进行客户资源的竞争,从而形成住房信贷滥放。这种商业化信贷的恶性竞争,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居民的住房需求,但另一方面也为当前楼市流动性过剩提供了动力,在人为造成的供需矛盾下,

房价迅速上涨。

  从国际经验看,我国应该建立专门的住房金融机构,并以此为主体解决普通消费者的住房金融需求,改变目前以商业银行为主的局面。目前,各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有这种专业住宅储贷机构的雏形。政府可以在此基础上,对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相应改制,成立住宅储蓄银行,采取强制储蓄与自愿储蓄相结合的方式筹集信贷资金,实行资金封闭运行,政府给予住宅储蓄银行一定的财政补贴,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行。

  当然,设立专业化的住房金融机构,并不排除商业银行对住房信贷的兼营业务。一个成熟的住房金融市场,必然是一个多元化的市场。(上海易居

房地产研究院发展研究所 回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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