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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没有敌人吗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7日 00:23 上海国资

  《上海国资》记者 武孝武

  《反垄断法》对内“没有敌人”,对外则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该法将于2008年8月起开始实施。自1994年进入立法程序开始算起,历经13年的反复讨论与修改,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终于出台。

  然而,这部国人期盼已久的法律的出台似乎并没有给人们带来太多的兴奋,更多的却是此起彼伏的争议,其中非议最烈的则是原本应该既反国内垄断又反国际垄断的《反垄断法》却没有敌人。

  如何反国内垄断?

  一般认为,中国的垄断主要来自国有企业,而且相当一部分现有的大型国企都曾经拥有或现在仍然拥有市场管理职能。因此,人们对国有企业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的认识变化会连带地影响到对垄断的认识。

  按照国际惯例,反垄断法一般有4个任务:禁止卡特尔(即价格联盟),控制企业合并,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禁止行政性垄断。但是实际上,在具体的立法中体现出来的主要是前3个功能,禁止行政性垄断绝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规定。

  在早先的立法讨论中,对是否禁止行政性垄断一直存在争议。

  而新出台的《反垄断法》除了按照国际惯例分章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这3个基本方面的实体制度之外,还是特别作出了反对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反垄断法》的第五章标题即为“禁止行政性垄断”。

  《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这种规定在国外采用的都非常少,中国就作出这样的规定,这是非常奢侈的”,著名评论员鲁宁告诉《上海国资》。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他曾6次撰文为反垄断法鼓呼,出台之后又多次撰文评论。他认为,国有企业本身只是历史的产物,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命脉,不能简单反对。

  规定豁免权是在国际反垄断法中的常见现象,在中国《反垄断法》中也相应规定: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而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却没有进一步说明。

  外资垄断幻影

  《反垄断法》对内“没有敌人”,对外则多少有些不合时宜。

  在《反垄断法》通过之前,反对跨国公司在中国进行斩首式收购的声音一度十分高涨。

  但是,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会长、全国并购研究中心秘书长王巍却反对这种观点。王巍在接受《上海国资》采访时说,现在中国还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外资垄断,因为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差异,目前中国对外资并购的正确态度不应该是反对,而是积极鼓励和促进。他认为,只有通过外资并购,才能推动中国企业在管理和技术上的提高。

  商务部在9月上旬公布的《2007中国外商投资报告》支持了王巍的观点。商务部研究院跨国公司研究中心主任王志乐在文中指出,市场份额大不等于垄断,业界所批评的垄断,其实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现在还没有一个行业真正被外资企业垄断。一些人因为某行业中外资企业占有的市场份额占很大比重,就说某某领域被外资“垄断”了,这种判断有两点失误。首先,同一行业内的外资企业之间也存在竞争。其次,市场份额集中是垄断的条件,但不等于垄断。他认为,从调查情况来看,目前有少数行业确实存在某个外资企业市场份额集中度高的情况,但还没有真正形成垄断,且一个外资企业很难在短期内形成对中国某个产业的垄断。

  王巍指出,徐工并购案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并不是外资并购本身的问题,而是因为信息不透明、交易不公开,所以造成了价值被低估。它认为,如果因此就对外资并购产生怀疑,就等于因噎废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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