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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套房界定应保护自住需求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18:14 《理财周刊》

  如果房贷新政是以“有没有贷过款”作为标准,那就应该向广大购房者解释清楚。而如果是以“二套房”作为标准,其“细则”的制定就要广泛听取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充分考虑广大自住购房者的切实需求。

  文/黄罗维

  自日前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后,关于“二套房”究竟如何界定也成了社会各方关注的焦点。根据“通知”的中的说法,“二套房”指的是“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但在现实中人们的购房情况千差万别,究竟该如何对其进行界定,“通知”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

  于是市场似乎进入了一个怪圈,各家银行也是忙得不亦乐乎,各有各的说法。南京就是一个颇为典型的例子,江苏省中行的人士表示,虽然尚未接到总行文件,但对于大家最关心的什么是“二套房”,该行已经有了认定标准:凡是在征信系统中能查到有过房贷记录的,无论是否结清贷款,只要再次贷款,都视作买第二套房。而与之相反,浦发南京分行的标准则显得比较宽松,只要此前房贷已经还清,现在无论第几次申请房贷,都可以按照目前的购买第一套房优惠政策执行。

  而与此相对应的是,有消息人士称,新政发布后,各银行在实际操作中确实遇到很多问题,而这并不是银行可以界定的,为此央行、银监会可能会在近期再出台一道“细则”。此外,由于已经出台“细则”的部分银行解读过于宽松,监管部门也认为有必要进行矫正,否则将影响政策的调控效果。另外,从央行副行长苏宁近日在上海对第二套房的认定讲话来看,银行认定应以央行征信系统的信用报告为基础,只要有房贷记录的,都应算数。因此,监管部门如果再出“细则”,标准可能趋严。

  虽然有记者就此向有关方面求证时并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但由于“二套房”的界定是事关千家万户利益的大事,由此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许多人都在等待中显得焦虑不安,向左走还是向右走成了市场的一个难题。

  值得庆幸的是,如果的确有“细则”出台,那倒是一件天大的好事,房贷新政关系到每一位购房者的切身利益,但如果没有相应配套的细则,就会使人摸不着头脑,政策的出台就显得太随意了。很简单的道理,如果为了调控高位运行的房价,各银行自然应该从严执行,即便还清了首套房贷款,再次购房也应视作“二套房”;而如果仅为防范银行风险,避免美国次级贷危机在国内重演,那些能够还清首次贷款的购房者反而成了“优质客户”,还有什么理由提高他们的首付成数呢?

  不过对于这可能迟来的“细则”,笔者倒是要提个建议,那就是购房者的自住需求应该得到保护。有这样一位购房者,上世纪90年代末他家遇到动迁,为了支持市政工程他提前在外买了房子,但由于手头钱不多所以办了房贷,而且买的房子只是一套一室户。现在他已还清了全部房贷,但由于孩子大了实在有些不方便,所以打算以小换大再买一套大一些的房子,当然,买新房他还是需要办理房贷了。

  显然,这位购房者是真正的自住需求者,这样的购房行为理应得到政策面的支持。如果这样的购房也要被视作“二套房”,而遭遇“提高首付、提高利率”的打击,显然有失公平,这不仅不利于保障广大老百姓的居住需求,而且也违背了宏观调控的初衷。

  由此,我们发现,用“有没有贷过款”来界定“二套房”实在是个伪命题。首先,以前购买过多套住房的投资者,他可能并没有贷过款;其次,未来有计划购买“二套房”的投资者,他也可能不需要贷款。

  其实,“有没有贷过款”和“二套房”完全是两回事,一个是贷款,另一个是买房,界定的标准也不一样,现在把它们搅和在一起,实在是偷换了概念,产生的后果必然让人无所适从,甚至会“误伤”一大批有真正迫切自住需求的购房者。

  所以,如果房贷新政是以“有没有贷过款”作为标准,那就应该向广大购房者解释清楚。而如果是以“二套房”作为标准,其“细则”的制定就要广泛听取社会各个层面的意见,充分考虑广大自住购房者的切实需求,切不可草率从事,不然就有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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