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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对反垄断法的四种疑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8日 02:13 中国经济周刊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张穹

  今年8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并将于2008年8月1日起实行。这部法律从最初酝酿起草到现在颁布,经历了十多年的时间,受到了国内外的高度关注,各方面也都给予了积极的评价,认为反垄断法的出台,既有利于建立和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普及竞争的理念和竞争文化,又有利于平衡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促进竞争的理念。在总体上给予肯定的同时,有些企业也表示了一些担心和疑虑,这些问题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关于反垄断法的实施与跨国公司的关系问题。有的企业,特别是有一些跨国企业担心,中国制定反垄断法是针对类似跨国企业这样一些大企业。但事实并非如此,我们的反垄断法和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公平贸易法律是保持一致的。中国反垄断法同样不反对大企业的存在,不反对跨国公司的存在,特别是不反对通过市场竞争而扩大规模的企业,反垄断法要禁止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来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第二,关于企业并购和兼并的问题。有一种担心认为,反垄断法中的条款是专门针对外资并购的,就是说反垄断法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对外开放和引入外资的政策有了重大调整,这种担心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同时也是一种误解,中国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对外开放,引入外资政策。我们欢迎外资,通过包括企业并购、兼并在内的多种方式在中国扩大投资,实行共赢和共同发展。

  第三,关于对国有企业是否实行特殊保护的问题。有的外国朋友担心,中国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实行特殊保护,我认为这也是一种误解,我们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为各地企业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客观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竞争的健康发展。《反垄断法》第七条虽然规定了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执行专营专卖的行业经营者进行合法保护的相关内容,但并不意味着对这些企业和行业进行特殊保护,对这些企业的垄断行为,反垄断法将同样严格制止。这既是中国建立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竞争体系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中国正在进行的以打破行业垄断,引入竞争机制为目标的改革的需要。

  第四,关于滥用行政权力和限制竞争的行为。这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论的问题。当前我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现象,这种行为有违竞争机制,妨碍了建立全国公平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中国政府对此一直坚决反对。反垄断法的出台,表明了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的重视和坚决反对的态度,有利于排除地区封锁,行业壁垒等行政性的垄断现象,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一个更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投资环境。

  (根据张穹副主任在第十一届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跨国公司座谈会上的讲话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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