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财经

制度环境与民企发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 07:28 财经时报

  编者按:

  中国民营企业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他们从小到大,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影响力,深刻地改变了中国的政治和经济生态。在未来5年,民营企业将更多进入制造业、基础产业、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参与中国经济的全球化进程。

  2007年以来,《物权法》、《企业所得税法》等一系列新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但民营经济的发展环境及生存状态仍不容乐观。

  《财经时报》社主办的“制度环境与民企发展”研讨会,邀请民营企业界、法律界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士,从法律、政策等制度环境,以及民营企业自我完善等多个层面对民营企业未来发展进行广泛探讨。作为一份以推动中国市场化为己任的新闻媒体,《财经时报》未来也将把更多的注意力投入到民营企业上,为创造有利于他们发展和成长的制度环境贡献绵薄之力。

  30年发展历程值得回味

  杨澜 阳光媒体投资集团主席

  我刚刚参加了烟台的葡萄酒节。一位酒庄老板的话很让我感动。他说,过去八年大家在挣钱,我们在种葡萄。等它结出葡萄的时候,八年过去了。中国人追求财富的欲望被压抑了几十年之后,火山式的迸发。大家都在想挣钱。有了一定积累的时候,有一些人说我要沉下心来,在一片土地上耕耘,让我的产品发酵,产生一个好的品牌贡献给社会和国家。说明我们社会还在进步当中。这一种进步不是没有代价的,也不是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甘甜可口的美酒,会有苦涩和经历风雨的地方。

  《财经时报》选择了“制度环境与民企发展”这样的主题做论坛,是因为中国马上要面临的是几个时间的节点都是很有历史意义的。

  200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30周年的纪念,30年的道路值得回首。

  民营企业已经占到中国GDP贡献率2/3,吸纳80%新增就业。据全国工商联预计,未来五年,中国民营经济发展速度继续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到2010年,私营企业数量占全国企业总数的比例将达到60%以上,全部民营经济占全国GDP的比重将达到3/4左右。

  今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正式实施,这是维护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其与广大民企密切相关,物权法贯彻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首次明确了对私权的保障。对广大民营企业家来说,更有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在这样一个时点上,民营企业如何用好现有的法律制度,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是一项全新的议题。

  中国在完成WTO过度期后,民营企业要真正面对国际化和全球化的竞争。前不久,龙永图先生曾说,在更加充分的市场环境下,民众拥有了更多的选择权,这是人民个人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增强的结果。

  国民待遇成为了更加普及的观点。最重要的是,它促使了各级政府经济政策的决策过程更加透明、民主、科学。

  企业家忙于制度创新是种错位

  张维迎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院长

  中国30年市场经济的改革,就应该是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的改革,因为放眼全球,很难找到是由国有经济主导的市场经济。

  中西方企业家的差异

  中国民营经济的总量已经很大,但是距离真正的市场经济仍有一段距离很长的路。20年前,市场等于价格加企业家。价格给我们传导信号,企业家帮我们决策。价格是看不到的手,企业家通过看得到的手来指挥。

  我们中国的企业家和西方的企业家和美国的企业家有什么区别呢?

  两者都有运作的不确定性,都在看未来,都是在进行创新。 但是细分之下会发现区别比较大。

  不确定方面划分两类: 一类是商业的不确定性,包括消费者的口味等等;另外一类是政策的不确定性。西方的企业家主要是忙于预测消费者消费偏好的变化,中国的企业家主要是忙于预测政策的不确定性。

  对创新来说,一类是技术和产品的创新,另外一类是制度的创新。西方的企业家主要是忙于技术创新、产品创新,也就是说怎么样给消费者带来新的东西。而中国的企业家也在忙于创新,主要是忙于制度创新,比如奖金能不能发,期权能不能搞等等。

  西方的企业主要精力放在怎么样为消费者创造价值,而我们主要花在有没有资格为消费者创造价值。

  自然,这造成了资源浪费。本来应该是政府把制度环境做好,企业忙于技术创新。我们却是国家忙于技术创新,企业在忙于搞制度创新。这是分工的错位,侧面反应出中国制度环境缺陷很多。

  劳动力市场不能僵化

  市场大类划分为几类:产品市场、劳动力市场、资本市场和土地市场。

  在产品市场方面,我们是做得最好的,虽然还有很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因为在产品市场方面是一个充分竞争的格局,企业因为竞争,可以有进有退。如果一个市场进出不自由,很难说是好的市场经济。

  以往中国劳动力市场是相当灵活的,没有灵活的劳动力市场,不会有我们的今天。

  但值得讨论的是,刚刚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会不会成为影响中国企业和社会发展的障碍?至少从目前看它不是使劳动力市场变得更加灵活,而是更加僵硬。我们通过法律的形式做了很多违反市场规律的措施,这是我非常担心的。

  我们的初衷是保护劳动者,但是最后受损害最大的可能正是劳动者。在一个体制下,如果使得雇佣关系变得更加不自由的话,导致的结果一定是企业更加不愿意雇人。不愿意雇人,很多人不好找工作。很多国家的经验都有这一方面的教训。我国一些新的法律环境的出现对国家和企业的成长是非常不利的。

  我国在解决老的问题的同时,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这需要民营企业不断作出调整。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劳动力市场的僵硬化,可能会导致成本上升等一系列的新老问题。

  我想特别要强调一点,谁是劳动者的最后保护者?是竞争。只有竞争,只有让企业更加有创造性,他们才能雇佣更多的人,收入才会上涨。现行劳动法的一些规定是出于保护劳动者的初衷,但有可能最终伤害工人阶级。欧美的经验证明,劳动法出来之后,企业不愿意雇佣年轻一代,受损害的是青年一代。政府要考虑这些现象。

  少讨论立场多研究后果

  但非常遗憾的是,现在的舆论环境并不利于真正地讨论问题。经济学讨论一个政策问题的时候,假定这个政策的目的是对的,比如说要保护工人,但是你是不是真正的保护工人,这是经济学家要讨论的问题。现在我们讨论问题只讨论立场,这是非常糟糕的。如果一个国家、一个媒体只讨论立场,这个国家不可能制定出好的制度,不可能有好的政策。

  我们应当少讨论一些立场,讨论立场是没有用的。你说你为穷人办事,有可能你做的事是危害穷人的。

  壮大的民企要寻求破解障碍途径

  邵颖波 《财经时报》主编

  《财经时报》是中国内地第一份财经类周报,创刊于1999年。它自创刊起,就把财经界人士和社会精英当作我们服务的对象。但是,我们有一个问题一直在问,我们为什么要为社会精英阶层服务?

  我们的想法是,尽自己全部力量、全面参与到中国社会的精英阶层生活当中去,促进精英阶层向社会和民众做出自己的贡献。中国社会的民众目前正处于发展、变化、分化、冲突并且逐渐走向和谐的过程当中。财富虽然得到了极大增加,但并不是每一个社会阶层可以享受得到的。各个阶层和群体之间因为利益关系显现出越来越大的差别。

  茅于轼先生曾说过,要“为富人说话和为穷人办事”。本报对这两句话表示赞同。但我们报纸并没有这个能力,我们只能够依靠所服务的对象,也就是说社会精英阶层。我们给自己确定的任务是尽一切努力促使社会精英为社会做出贡献。

  民营企业在近30年发展过程中得到了巨大发展,无论是规模还是地位,都令世界瞩目。但是这个好的成果并不能掩盖一直以来没有解决的制度障碍问题。

  《财经时报》举办的“制度障碍与民企发展”论坛,目的是想探讨在中国民营经济已经壮大、地位已经提高,自身已经拥有了极大力量的背景下,如何寻求破解这一些障碍的途径。

  创业改变人生 创业赢得尊严

  朱新礼 汇源集团董事长

  汇源是1992年成立的,今年整整15个年头。现在,中国每两瓶果汁中就有一瓶是汇源的。汇源能够做到今天的状态规模,依靠的是企业家发现资源的眼光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民营企业家的创业精神是赢得社会尊重的根本。

  曾有一批美国人到我们公司来,他们问我为什么下海。实际上中国在1992年的时候,最缺的就是企业家。小平南巡是最好的历史机遇。我跟美国人说,我做了15年企业,非常的开心、非常的充实。我的一些官员朋友他们做得不是很开心,精神状态没有我好。

  1992年我在沂蒙山地区下海经商。沂蒙山区的水果非常多,中国的水果品种世界最多。13亿人口是一个很大的市场机会,是个很大的资源。下海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融资的问题。首先,我把企业改制,找到一个香港的朋友拿了一部分钱,成立了合资公司,解决了政策的问题。

  对企业家而言第一要有发现资源的眼光。第二,企业家跟职业经理人不一样,要有整合资源的能力。

  我利用了德国非常先进的加工水果的设备。但是当时我并没有钱,但我每年给它一部分产品,分5年期把款还清了。

  1994年,我把总部从山东搬到北京,开始创业到现在,我竞争过了德隆、统一、达能等有名的企业。这一个时代就是竞争,竞争之后有合作。一个企业家首先要善于合作,合作就是借力。我跟德隆合作,也是借力。2001年与德隆合作,2003年分手。那时德隆资金情况非常不好。我知道德隆的多元化发展会出问题的,但它的方向没有问题。如果德隆有资金撑到现在,就很了不起了,它选择的产业也非常不错。但当时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不理想。

  从德隆开始,我们又与统一、达能合作。每一次合作都会对汇源有很大帮助。与之合作的两年,是汇源发展最快的两年,解决了资金的问题。

  一个没有社会责任的企业是没有眼光的企业。因为没有诚信,大家不愿意跟你交往。有人说企业大了才有社会责任,这是错的。企业小也要有企业责任。有了企业责任,才会由小而大,由弱到强。我们都想做大,所以要有社会责任。但有的企业贷款做慈善,我不太赞成。慈善要量力而行。企业首先要讲社会责任,不能假冒伪劣和坑蒙拐骗,不能拖欠工资和偷税漏税,这就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慈善要量力而行。

  民营企业需要整体的声音和形象

  王小兰 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会长、时代集团总裁

  相对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发展遇到了更多的困难和瓶颈,关注整体环境,其实也是在关注我们自己。没有一个企业可以通过独自埋头苦干而做强做大。所以,我们民营企业需要整体的声音和形象,引起社会更多的关注和理解。

  在实践中,北京民营科技实业家协会推出了自己的互助担保模式,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我们联合了多家银行、担保公司,积极向会员企业推介各类贷款服务,帮助企业获取更多的信息,便于选择;同时我们积极与各类投资公司联系,向他们推荐协会会员企业的优秀项目,帮助企业进行有效对接,并且帮助企业进行各类政策项目申报,让更多优秀项目获得政府的资助。另外,我们也在积极探讨成立天使投资联盟的可行性,希望帮助更多的创业企业走过创业初期的艰难阶段。除了融资问题,制度环境也是民协特别关注的一个领域。

  宏观制度是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外部大环境,每一个变化都将对企业产生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总体而言,目前的宏观环境是积极向上的,是引导企业走向健康、可持续的发展道路。协会所要做的,就是让更多的会员更深入地了解政策意图,解读、利用好政策。

  国有企业不应与民争利

  保育钧 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会长

  目前民企有“三难一重”。市场准入难:垄断行业在政府部门的支持下,提出种种似是而非的理由,设置过高的门槛(俗称“玻璃门现象”),使得民营企业很难进入石油、石化、电力、电讯、铁路、矿业等重化工行业和基础行业。融资难:民营经济发展普遍缺少资金支持,尤其是自主技术创新企业,更是困难重重。大量民间借贷又无合法地位,民企地下融资风险太大。权益保障难:民企的产权纠纷很难得到公正处理,行政侵权现象屡屡发生,受损的民企十分无奈。企业负担重:长期以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不统一,外资享受超国民待遇。尽管明年起内外资两税即将统一,但外资还是享有种种特权。更主要的是税外的负担重,据我们调查,民企在税收之外,还有三种负担:名目繁多的各种收费;来自权力部门的种种摊派;用于与权力部门周旋的“公关招待”。这三种负担分别占了税收的31%和税后纯利的30%。

  是什么原因导致上述现象呢?

  主要是有意识形态、既得利益集团、法律规律这三方面障碍。

  比如说“非公有制经济”这个提法,它最早见诸于1991年中央15号文件。但是“非公经济”这个提法,体现了以公有制为本位的意识形态,对民营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所有制歧视。这种称谓,把公与私分割对立起来,不利于公与私的互相融合。个体私营企业,本质上是人民群众自已创造财富。就是要使每个劳动者都有自主的财产权,实行劳动者的多种形式的联合。因此,我主张废除“非公有制经济”这个带有歧视性的称谓,以堂堂正正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取而代之。民营经济或民营企业这个领域这个概念十分广泛,可以包容多种经济形式,如股份制经济、各种民营科技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等。

  《反垄断法》是建立在行政垄断的前提下的,这从根本上就不利于民企发展。举例来说,石油行业为什么民间资本进不去?因为1999年就有一个38号文件,就是把中国的石油一分为三,中石油、中石化和中海油,这三家垄断集团还有行政职能,是政企不分,这是典型的法律障碍。

  另外,垄断行业基本上是国有的,他们是怕民间资本进入之后,就打破了他们平静的生活,更主要的就是垄断利润。一些垄断行业排斥民营企业进入的一个理由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其实,这是一个伪命题,应当去伪存真。垄断排斥竞争,只能是低效率,滋生腐败,不可能有安全。

  所以,法律法规应当对各类企业一视同仁,除了对外资的特殊要求外,对内资企业不应按所有制分别立法订规。要让产权明晰的各类市场主体在同一规则下平等竞争。

  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归根到底不应是盈利的工具。不能把国企盈利当作改革目标。国有资本是从哪里来的?是老百姓创造的,是纳税人提供的税收才形成了国有资本,国有企业应当集中在那些教育、卫生以及社会公共事业,特别是市场解决不了的地方。国有企业应当是帮助政府解决政策性难题的工具,它应向全社会提供非市场性的公共服务,为其他行业提供基础性支撑,以维护社会的公平与和谐,无论如何不能与民争利。

  要解决民营企业的公平问题,就应该彻底放开民营企业的手脚。垄断行业要向民企放开,金融行业要向民企放开,外汇体制要为民企放开,让民企走出国门。在放开民企的同时,管住国有企业。国企不应当成为走出去的主体,那样既容易引起国际政治纠纷,又容易流失资产。

  健康发展需制度开明

  周晓光 新光集团董事长

  新光是一家以流行饰品为主业,兼涉地产、贸易、投资等领域的民营企业。跟大多数浙商一样,新光起于“草根”,出身“贫寒”,托改革开放之福,从无到有、从小而大。所以说到今天讨论的主题——“制度环境与民企发展”,多年来种种甘苦,我也算亲历其中,有一些比较直接的体验和感悟,愿与大家分享。

  曾经仅仅是“补充经济”、“增量经济”和“草根经济”的民营经济,目前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持续进步的活力源泉和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已经占据了整个国民经济50%的比重。然而有了这个比重,是不是就获得了相应比例的“权重”?是不是就获得了相应比例的“看重”与“尊重”呢?恐怕在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还是有些差别的。

  就我自己和新光而言,生长在浙江这样的“民营经济大省”,是非常幸福的一件事,各种政策、措施,都围绕着民营经济在设计和推行。然而就全国范围,广大民企还在呼唤着一种更加完善、更加和谐的政府管理模式,呼唤着一个更加公平、更加合理、更加开明的制度环境。

  首先是放开市场准入的限制。目前,我国的民营企业能够进入的产业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大多局限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如纺织、服装、加工、餐饮等,而在基础设施、市政工程项目、基础产业、石油、天然气、矿产开采等都还有一定的准入限制。某种程度上,民企能获准参加的业务,不但与国企不好比,可能还不如外资企业。

  其次是放开融资限制。国家这些年也陆续采取了很多措施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但迄今为止,对众多中小企业而言,还没有实质性的改善。民企从金融机构获得的支持还不那么充分。民企的资金仍主要来源于自筹,或者依赖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等渠道。

  这里有三组数据来说明民营经济融资之难:一是截止到2006年底我国有民营企业498.1万户,而同期国家五大银行的小企业授信户总数只有68.43万家,仅占总量的13.7%;二是根据人民银行的最新研究,到2006年底我国个体私营经济贷款总额仅占国有商业银行的8.81%,政策性银行的0.27%,股份制商业银行的5.9%,城市商业银行的7.96%,占中小金融机构的25.38%;三是据研究机构在全国27个省份进行的抽样调查和总体估计,2005年我国民间金融、地下金融和非法金融的总量约为2.9万亿元左右,并一直在大幅度增加。

  一方面银行金融机构存在大量的存贷差额,另一方面民营中小企业有巨大的贷款需求,却得不到必要的金融支持。银行理当为民营企业提供平等的金融服务平台,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要逐步转变服务对象的观念,将服务对象由国有经济为主,转变为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并重。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允许更多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

  第三,正视各种“潜规则”对民企发展的限制。就政府部门而言,对国有企业有“责任”支持,对外商有“义务”照顾。而对众多民企,尤其是刚起步的中小民企,则是既没有任何“责任”,也没有“义务”。在土地、规划、项目审批等诸多要素和环节上,民企受到的限制都要甚于国企和外企。日前世界银行公布的《2006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显示,在世界155个国家或地区当中,中国内地的经商环境排在第91名,处于中下游水平。其中提到最多的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以及政府对中小企业所从事的行业宏观指导力度不足,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产品市场准入门槛较高,有些地方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当地司法部门对企业权益保障程度低,政府政策规章的透明度较低,以及社会信用环境较差,等等。

  中国的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中小企业,真正做大的还很少。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发展所必须的优势资源比较缺乏。此外,我国的民企进入门槛太低,从行业来看,民企进入的数量和行业的等级成反比,越是低等级的行业,越能吸引民企。因此民企也面临着产业升级的大题目,应该努力向经贸、现代服务业等高等级产业和体现国家竞争力的高新技术领域发展。而一些必须由国有经济控制的领域,如公共事业、基础设施等,民企也可以参股的方式进入……这些,都需要一个开明的制度体系作保障。

  从经济持续发展的长远考虑,政府应逐步拆除“制度壁垒”,给予民企同等的“国民待遇”。其次,还应该为民企专门设计适合它们发展的推动帮扶机制。对于这样政府层面的推动、帮扶力量,我国的民营企业,需求只有更迫切。因此,在这里我想为广大中小民企提几个“盼望”:一盼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政策,实现民企在发展空间上的新突破;二盼加大对民企的金融支持力度;三盼政府鼓励、支持民企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积极引导民企投资的战略方向,帮助民企做大、做强、做高。

  国家应出台《鼓励农村创业法》

  孙大午 河北大午农牧集团董事长

  中国现实的经济走向是市场经济,但政府经济、百姓市场的格局并没有改善。有形的手在掌控着经济,包括油价、汽价、水价、电价等等全部是政府说了算,老百姓只能是购买者。

  政策多变,有一些跟市场经济不配套的东西,这是让我们非常担忧的。

  现在中国农村经济条件与以往相比好了很多,有饭吃了,但是没有钱花。缺钱花,是因为没事儿干。没事儿干,是因为有事不能干。现在农村仍然是八个大洋帽管一个大草帽。去年开“两会”的时候,胡锦涛主席说,要取消一切限制农民创业的政策规定,要革除一些束缚农民创业的体制弊端,激发农民自主创业的潜能,鼓励农民创业和干事的氛围。但现在看来效果并不明显。国家的利益在部门化,部门的利益在法治化,部门的利益在私有化、集团化。

  以检测水质是否合格为例,食品卫生局过来检测,水检测合格,收钱走人。它走了,工商局来了,税务局也来了,他们是同样的检测办法。我问,你们不能统一吗?他们说,我们来不是为了收钱,我们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我们执行的法律不一样。这些部门一年要查多少次?少则两次,多则四次。收钱少则4000,多则6000.如果改掉八个大洋帽管一个大草帽的现状,而是一个大洋帽管八个大草帽,农村就不是这个样子了。我呼吁国家出台《鼓励农村创业法》。农村是有希望的,农民不是不想干,而是干不成事,他们需要政策和宽松的环境。

  现在提新农村建设提得很响,怎么样搞新农村建设?新农村建设首先需要政策。我们的土地,我们的金融对农民开放吗?农民在自己的地里盖一点鸡窝都不允许!

  新农村建设应该是企业化和城市化。没有企业的支撑,农村怎么起来?很多城市起来了,每一个城市的周围都有开发区。如果把开发区的政策给了农村,农村就会发生巨大变化。

  法律要为民企发展保驾护航

  岳运生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对民企的扶持力度越来越大,这种扶持不仅体现在党中央的各种文件之中,更是体现在了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之中。几乎历次修宪都会涉及到民企问题,从其不断变化的措词中就可以看出民企的重要性与日俱增。比如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到“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到“鼓励、支持和引导”。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不仅承认了民企的合法性,而且指出了重要性,更是提出了“鼓励”发展,这就为整个民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其与广大民企也密切相关。该法的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此条就贯彻了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的原则,对我们广大民营企业家来说,更有助于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而且,该法的担保篇大大扩充了担保物的范围以及设立了浮动抵押制度,实际上主要考虑了中小民企融资的需要。

  在大的法律环境已经形成的前提下,民企发展还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首先是现行法律对民企的有效覆盖还不充足。

  一方面,目前能够适用于民企的法律法规仅有《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乡镇企业法》、《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数量还较少,而民企的发展已远远超出了现有法律的覆盖范围;另一方面,关于民企的法律法规有相当一部分还是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之前制定的,已经难以适应今日民企发展之需要,显示出一定的滞后性。

  其次是民企还存在“身份问题”。

  虽然法律赋予了民企与国企平等的地位,但在现实中还没有实现真正的平等,比较突出问题就是还存在着差别待遇,比如在金融政策方面,民企贷款难、融资难的问题普遍存在;在引入人才方面,户口档案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在行业准入方面,

能源
邮政
、通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门槛一直很高,民企还很难挤身其中。

  要改变目前这种状况,民企首先要树立法律意识。

  现实民企的法律意识还相对淡薄,比如,实践中就有这种情况,有些民企在制定企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时,往往不考虑企业本身的特殊性或实际情况,照搬现成的企业章程范本或他人的企业章程,结果使得企业在运行过程中经常出现权利义务不清、相互扯皮、纠纷不断等问题。

  要想民企树立法律意识,作为公司决策者的民营企业家首先应具备法律意识,这就要求我们广大民营企业家要学法懂法,使公司的决策能够体现法律层面上的科学性和逻辑性。

  其次,民企应设置法务部门,配备法律专业人才。

  再次,民企应当将这种法律意识灌输到每一个员工身上,使得每一个员工都具有良好的法律修养。

  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中,由于整个社会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许多民营企业家在法律夹缝中发展出若干变通的做法,就是所谓的民企“原罪”问题。应该说,这种做法为民企带来了不小的收益,但这只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毕竟是一种短期行为。就我国目前状况来说,整个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完善,许多事情已经大大缩小了或者说没有了变通的空间,如果违规经营,将面临高度的法律风险,一些民营企业家在民企做大做强后栽跟头的事情也屡见不鲜。这就要求广大民营企业家应当转变原有的思维模式,守法经营,主动规避法律风险。

  民企在面临纠纷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不能积极主动维权,很多选择默不作声或者采用其他非正规途径解决问题,实际上,这样只会带来更多的麻烦。实践证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是广大民企的必然选择。

  具体来说,民企在自身财产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失时应积极维权,这里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也包括无形的财产,比如

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企在履约过程中,如果对方有违约行为,要积极维权;民企在遭受政府部门不正当的收费、税收、罚款时要积极维权,等等。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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