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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宪容:外资巧取豪夺政府应该如何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 08:21 每日经济新闻

  易宪容

  龙星基金调查案,是指美国的龙星基金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时,以股权并购的方式进入韩国外换银行。2006年龙星基金出售韩国外换银行的股权,如果其交易成功,龙星基金能够获得高达46亿美元的高额利润。这笔利润三倍于龙星的原始投资,创韩国企业并购史上利润新高。

  龙星暴利在韩国引发一股反对外资的强烈“寒流”。韩国国会财经委员会的14位议员中,有10位投票提请要求韩国检察机关调查龙星基金出售韩国外换银行股权一案。议员们建议,调查的焦点是这笔交易是否应当纳税,以及指责韩国外换银行的前管理层故意夸大外换银行的财务恶化程度,将银行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给龙星,并暗指龙星是幕后操纵者。

  2006年3月,韩国检察机关展开了针对龙星事件的一系列调查行动,搜查龙星驻韩办事处,并以涉嫌逃税的罪名,向龙星驻韩前首席代表StevenLee发出了逮捕令。11月,还向龙星另两位主事人发出逮捕令。检察机关指控两人参与合谋操纵韩国外换银行信用服务公司的股价。12月,韩国检察机关声称,龙星在收购过程中,违反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勾结银行和政府高层官员,低估银行财政状况,最后以低于市场价将外换银行收购。检察机关表示,准备对外换银行四名高管进行起诉。韩国外换银行前总裁李江云被批准逮捕。

  龙星基金之所以能够在并购中获得暴利,并非善于把握商业机会,也不是龙星市场手段的胜利,而是龙星采取了一些非正当的方式巧取豪夺韩国的国有资产。这种巧取豪夺既利用了当时韩国金融危机之困难,也利用了当时韩国税收制度的缺陷,更违反相关的法规和程序、勾结银行和政府高层官员、通过低估银行财政状况对韩国外换银行进行了低价收购。

  龙星事件可以让我们得到不少启示。一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全性、信息不对称性在法制健全社会同样随处可见。法律制度的不完全性并不能成为企业获得暴利的理由,政府有责任完善与改进这些不完全的法律制度。二是尽管韩国有系统严格的廉政制度,但是由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不清,相关的管理者及官员随时都有可能通过不同方式侵占国有资产。

  在中国,类似事件也并不鲜见,无论是外企进入中国,还是中国企业在一些行业中,暴利行为随处可见。

  这种企业之暴利、行业之暴利,不仅没有成为耻辱,反之被视为企业把握住了市场的机会。而监管部门不仅没有对不完善的制度检讨修正,很多时候还成为存在严重缺陷的制度的辩护者。比如住房预售制度就是一个完全违反市场法则的单边风险制度,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在

房地产市场过热之时,仍然坚持1993年计划经济条件下制定的规则。而权力与金钱勾结、低估国有资产、让大量的国资低价转让也时有发生。

  市场基本秩序的确立并非自然而然,既需要国内民众的觉醒,也需要政府权力部门的作为。如果政府权力不能够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来完善制度、清除腐败、调整整个社会及行业之间的利益关系,那么有效的市场秩序就不可能建立起来。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的许多问题,目前一些行业与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短期内攫取暴利,根源就在这里。

  <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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