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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应当公平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 15:57 经济观察报

  刘许川

  随着中国资本市场交易活动日益活跃,市场中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的行为也大量出现,监管层出于对类似不良行为日渐增多的担心,在加强监管方面出台了不少措施。特别是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下了很大的功夫,目前每天发布与市场传闻有关的澄清公告数量大幅增加就是他们的功劳。

  但是,另外一种隐忧开始在市场中出现,那就是与监管层有涉的内幕交易如何规避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因为市场人士关注到上市公司在交易活动开始前,往往先与监管层沟通的惯例而引出的。这样一些事先沟通的行为在很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中也并不隐晦地有所表达,比如近日某上市公司在例行的信息披露中就指出,该公司正就有关资产重组事项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这就构成了信息披露不公平的重大问题。在

资本市场上掌握准确的交易信息就意味着巨大的收益或者对风险的成功回避。但是,在中国,拥有这个便利条件的是与各种审批有关的机构,他们所具有的信息优势可以超越任何交易主体或者当事人。

  这是有据可证的。我们看到一些公司的交易事项被否决的时候,监管层给出的理由往往与合规性无关。甚至有的交易事项已经通过了好几道关卡的审核,但是因为最后一关没有通过而泡汤。

  更多的公司交易事项,在呈递到有关部门后往往在长达数月的时间里得不到任何音讯。这些掌握最后审批权力的机关可以通过,当然也可以否决公司的任何交易行动。这就使得中国资本市场的交易主体和投资者时时都处于对任何信息的不确定之中,他们对公司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理论上都是不准确而且具有巨大风险的。

  当然如果监管层的批准与否决理由都是纯粹基于合规性审查,也无不可。但合规性审查似乎不需要长达数月的时间。管理层往往更多地关注交易内容的本身,此时他们的身份已经由市场的裁判,变成了利益相关方。过度关注于交易利益而使用权力的同时,也限制了他们的工作效率和成果,。

  审批权而不是核准权变成了权力毒药,使监管者变的不再超脱。为了使自己的交易能够顺利通过,中国资本市场的参与主体——主要是上市公司以及他们的中介——开始学“乖”了,那就是与各个有审批权力的部门进行事先沟通。如果沟通顺利,那么交易通过的可能性就会大增,这样不至于浪费时间和资源。沟通不顺利也可以提早找出原因,要么修改交易内容,要么需要其他“传说中”的特殊手段的公关等等。

  这就使得前面提到的严重的信息不公平问题出现了。

  曾有供职某上市公司的一位朋友说过这样一件事,公司将有一项重要信息对外披露,有关文本已送达有关机构,但几天过去了,这项信息并未如期披露,但该公司的

股票交易已出现了异常,交易量和价格都出现了与过去一段时间明显的差异。这样的事情发生时,应当追究谁的责任呢?如果该项信息无合规性问题,应当第一时间披露,但为何若干交易日之后才允许出来,我们即便不认可有关机关人士泄密,但因信息披露延误,进而导致的股票提前异动,责任就在有关机关吧。

  管理部门从业者尽管也有某些禁业限制,但“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他们中有人一旦有过,危害大矣。他们也非不食人间烟火,也有很多好友、同学、亲属在从事交易或投资,内幕交易同样会发生。可以说这在全世界资本市场都并不稀罕,我们中国此前也有例证。但也并非没有办法尽可能减少与管理者有涉的内幕交易,特别是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幕交易,只要信息披露公平地到达所有人那里,管理者的嫌疑就可完全去除。西方发达市场早已完全地做到这一点。

  这就需要取消所谓事先沟通惯例,同时管理者应以合规审查和核准交易取代内容审查和交易审批。让交易主体和他们的中介为其交易标的负责即可。如此,上市公司的敏感信息可以第一时间到达全部受众,信息公平可尽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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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经济观察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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