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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方举证值得期待 集体诉讼制度急需建立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9日 01:29 第一财经日报

  韩传华

  只有坚决打击内幕交易,才能有效地保证中国证券市场的有序发展,是每一个人都很明白的道理。但过去的经验告诉我们,由证监会来调查证明相关人有内幕交易,难度很大。

  其原因有二:其一,证监会难以掌握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等在了解内幕信息后是否有过交易;其二,即使知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等在了解内幕信息后有过交易,证监会也难以证明其交易是利用内幕信息进行的。

  为了解决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证明难的问题,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此外,“上市公司涉及行政许可及无先例、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重大事项的,上市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有无持有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文件,并充分举证相关人员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上述规定,第一次将查处内幕交易的举证责任倒置,即不再由证监会先行调查证明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而是首先由上市公司充分证明其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直系亲属等没有内幕交易。上市公司为了履行这一充分举证责任,自然是要求每一个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书面陈述其有无相关交易及保证没有内幕交易等。

  如果没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的书面陈述和保证,上市公司将无法履行其充分举证责任。据此,《通知》规定的上市公司的举证责任,实际上是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的举证责任。

  这一举证责任对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来说,是利害攸关的。如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有相关交易,但未披露或披露不准确的,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作为信息披露人应当承担违法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如果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披露了相关交易,但未能充分证明其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就涉嫌内幕交易。

  《通知》要求上市公司充分举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的作法,在法律上称为辩方举证制度。这一制度是发达国家证券监管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防范内幕交易的最有效措施。

  随着《通知》中有关内幕交易辩方举证制度的实施,加上之前《内幕交易认定办法》和《市场操纵认定办法》的试行,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已进入立体监管时代。相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行为的难度将加大,证监会查处内幕交易行为的难度会减少,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现象将逐步减少。

  接下来同样值得期待的是,关于内幕知情人士的范围还需要拓宽,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也应纳入范围,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处罚力度还应加大,“集体诉讼”等市场监管制度急需建立。(作者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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