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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该为哪些产品“定价”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7日 07:00 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周立

  ●公共产品应该公布公允成本

  ●成本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监审

  ●监审组织独立审计部门实施

  ●产品供给逐步实现竞争选择

  在我们的生活中,有许多消费是由政府部门定价的,从用水用电、看病上学的公共产品到打电话、给汽车加油与投保这样的垄断产品消费,民众消费的支出价格是由政府确定的;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定价包含了一些低价供给的福利含义;在市场经济日益成熟的今天,这些过去常常亏损的政府定价的产品与服务也开始通过涨价把成本补回,并且有了一些合理的利润,民众对于这一类政府定价产品的价格多次上调也是理解和支持的,这从政府部门主持的各种价格听证会基本上都得到通过可以得到证明。

  然而,民众也发现,曾经担负为大家提供公共产品或垄断经营的企业,一个个成了全国或者地方的盈利大户,大家开始对这些产品的价格产生了怀疑,要求这些产品降价的呼声也随着一些垄断企业动辄过亿元的利润而渐高。

  到底这些利润是来自经营者的努力,还是来自过高的垄断价格的获取?这是大家争论的一个前提,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有必要回到政府定价的成本原则上去,即把成本问题说清楚,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同。

  首先,政府定价部门应该告知公共产品或垄断产品的公允成本。公共产品与垄断产品定价的基础应该是其合理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投资回报,这是由它的公共产品或垄断产品的政府特许特征决定的;政府不应选择以远高于生产成本的价格为民众服务的供应商。

  其次,应当采取成本监审保证公共产品与垄断产品的成本的公允性。所谓公允性,是指大家一致认为需要这么多的成本,虽然成本是企业的秘密,但是对于公共产品或垄断产品的生产供应商而言,必须接受政府部门的成本监审,才能保证作为定价基础的成本的公允性。

  第三,成本监审应当由独立的

审计部门组织实施。公共产品或垄断产品都有行业的主管部门,其中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经理层多有在政府主管部门工作过的背景,主管部门对公共产品与垄断产品生产供应过程中的资金或权益,常常有一定的支配审批权力,客观上不具备独立性的条件,如果把成本监审的任务交给行业主管部门,一方面缺乏独立性做不好工作,另一方面民众也会质疑政府部门的受托经济责任,可能演变为垄断利润的袒护角色,不符合社会和谐的要求与政府执政为民的宗旨。

  第四,公共政策上应支持政府定价的公共产品与垄断产品逐步过渡到竞争性供给。如果公共政策保证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自由的,相关的产品老百姓是不愁短缺的,因为如果短缺或者价格高形成暴利,都会很快出现更多的供应者,这样的市场机制使民众满意,也将使政府的角色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平与弱者保护,而不必把公共资源过多地投入到本不必形成垄断的产品的成本与价格乃至供应的管理上去。

  在民众的民计民生需求不断增长的背景下,如果公共政策基于要把事办好就只特别许可给专门的单位或企业办,客观上将形成越来越多的垄断产品与服务,加之成本监审与公允定价的公共资源不敷使用,就可能出现更多的

为人民服务标榜下的垄断利润,政府部门失去的将是受托经济责任的敬职信任,社会前进的效率将大大降低。

  就公共政策的制度设计而言,公共产品的定价部门、主管部门的独立性是制度公允性的前提,当我们看到垄断企业的领导人来自公共产品定价部门、主管部门时,纵然价格听证会也可能无法解决公众对垄断价格的质疑;而合法、不合理的定价机制运行的结果,是企业与主管部门愈发坚定垄断价格的正确的同时,民众对政府部门受托责任的履行愈发怀疑,症结恰是一个缺乏公众参与沟通渠道的定价制度公共政策。

  只有公众参与沟通直达公允成本,公共产品与垄断产品的价格才会使公众明明白白地消费,垄断企业的利润也才是经理层的努力与投资者的合理回报。

  (作者为

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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