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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行业协会助推行业垄断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17:14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在最近的方便面涨价风波中,方便面中国分会的违规行为被国家发改委和民政部查处。这场风波暴露出一些行业协会有成为企业涨价背后“推手”的危险。法学家说,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卡特尔”形式,往往比企业自己达成的同盟更稳固、覆盖面更宽、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严重。

  规制行业协会的串通

  行为,寄希望于《反垄断法》,在仅仅50万元的罚款和多项注销协会的前置条件面前,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在沸沸扬扬的方便面中国分会受处罚引起轩然大波的背后,其他几个集体涨价行为并未引起人们的特别关注。7月28日,中国快餐业联盟的成员包括马兰拉面、和合谷、丽华快餐、大娘水饺等20多家中式快餐企业高层,共同寻求原材料上涨的应对措施。一些企业高层首次表态,从8月起,餐厅的部分产品将提价。上海豆制品行业协会表示,上海的豆制品从8月1日起全面涨价,最高涨幅达20%左右。

  微妙的主管部门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逐利无可非议,但企业的涨价需求为什么会通过行业协会表达出来?企业、协会和主管部门之间关系十分微妙,层层剥出企业和行业协会的关系,就如同找出挂在方便面中国分会牌子后面那另外一块牌子。

  近20年来,随着“政企分开”改革的深入,政府职能部门在退出一些领域的同时,社团组织在改革中接替了其部分功能,行业协会不断壮大。据民政部统计,近30年来,全国性社会组织由1978年的100余个发展到目前的1800多个,地方性社团达到20多万个。其中,学术性占38%,行业性占23%,专业性占29%,联合性占10%。

  在我国,行业协会或称行业联盟的产生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由民营企业自发形成,属“民办”,目的是自律管理和自我服务,求得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种是由政府转变职能后,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属“官办”,在政府的授权或委托下,承担部分行业的管理职能。

  行业协会和企业的利益关系可以通过云南省昆明市钢化玻璃协会的运作看出来。前段时间,昆明市12毫米的钢化玻璃从每平方米73元涨到95元,由于每1000平方米的工程成本增加两万元,多家钢化玻璃厂酝酿涨价。企业通过筹建协会,由七八家协会内企业达成协议,每家交纳5万至10万元的押金,并拟订价格协议,低于协议价格出售钢化玻璃,就将受到处罚。由于一些厂家在交纳押金后仍没有提价而暴露这种串通行为,云南省发改委对此进行了查处。

  反垄断法学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黄勇教授说,“民办”行业协会的入会企业应缴纳会费,作为行业协会的活动经费,行业协会因此维护企业利益。而现在,一些“官办”行业协会也在私下用起这套办法来。

  经济牵连是行业协会和企业利益最大的交叉点,维护入会企业利益成为行业协会的法则之一。一个由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组建的“官办”行业协会的负责人,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企业是行业协会的衣食父母。此话引起一片哗然。而牵涉这次涨价风波的面制品专业学会,副秘书长杨翠霞也曾说,成本上涨、企业提价,这是一个正常的市场行为,协会只是起到参与的作用。

  除此之外,行业协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人脉资源也是行业协会能够开展工作的重要因素,这也成为行业协会的另一条法则。新华社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在各类协会中任职的前政府官员,虽然期满退休在协会任职,但人脉及关系资源还在,他们容易打通政府的各个环节。尤其是曾经担任过较高领导职位的官员,他们的“余热”威力不小,有些就在企业与政府中间做中介,为自己谋取利益。

  黄勇教授认为,一些行业协会在利益和人脉的关联下,演变为企业利益、行业涨价背后的“推手”。

  《反垄断法》打击黑手力度不够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反垄断法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界专业人士认为,仅仅50万元的罚款,对行业协会的制约远远不够,而对行业协会或企业注销经营,则规定了诸多的模糊的前置条件,这一方面很难产生法律效应,另一方面,也为“钻法律空子”打下了伏笔。

  寄望配套立法

  “从各国的反垄断法实践来看,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卡特尔形式,往往比企业自己达成的同盟更稳固、覆盖面更宽、对市场竞争的危害更严重。”黄勇教授说。

  事实上,行业协会的“推手”阴影不只在我国存在。黄勇教授说:“对于行业协会协同涨价的做法,西方国家早在上世纪20年代便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通过行业协会协同企业抬高价格是有可能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也将行业协会列为应当规制的对象。”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法律界人士对于行业协会权力制约的缺失给出了不同的答案。有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权力应由一部专门法律来制约,而不是如今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的相关规定之中。针对非盈利、公益性的特殊社会团体,应有专门规范性文件来规范其发展。

  有法律专家认为,判断行业协会是否串通,关键看它对于涨价扮演的角色。在原材料涨价压力之下,即使价格有必要提高,也应该由生产企业自行进行合理调整,而不应通过行业协会来统一协调。行业协会一旦扮演了协调、组织、策划的角色,就可以认定为串通。但很多协会做法隐秘,因此法律要制定细则,否则这种行为不易受到法律惩罚。

  黄勇教授还认为,这种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价格联合,通过协同方式限制竞争的行为,是《反垄断法》严格规制的对象。由此,对于行业协会串通涨价行为的制约,有了美好的期望。由于我国的《反垄断法》配套立法的工作已经进入倒计时阶段,因此规制行业协会的串通行为将寄希望于《反垄断法》的实施。(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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