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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垄断涨价 新法剑指行业协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16:37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记者 安卓

  前一段时间,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串通,组织方便面涨价事件,引起常委会委员的关注。在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有的委员提出,行业协会如果排除、限制竞争,如何适用本法或适用哪些法规,都不够清楚,建议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规

  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于是,在8月30日提交表决的反垄断法草案中增加相关条款,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该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讲,“方便面价格串通”事件加重了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的约束力。

  方便面6月价格集体暴涨

  今年6月份,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支持下,国内高价方便面一马当先进行提价,低价方便面紧随其后,平均涨幅20%,最高达40%。由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统一、康师傅、华龙日清等国内主要方便面厂商的理由是,方便面的主要原料棕榈油和面粉,近一年来涨价幅度分别达到40%和25%,而这两项原材料分别占到了方便面成本的18%-20%以及30%。因此,方便面巨头们在最近将价格普遍上调20%-40%不等。

  这个理由似乎并没有足够的说服力,国家发改委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反映“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就连同属速食行业的方便粉丝厂商四川白家公司,也于7月26日站出来声讨方便面行业夸大成本上升幅度,“垄断市场,操纵价格”。

  国家发改委随即立案调查,并约见有关人员核实了解情况。8月16日,掌握确凿证据的国家发改委一纸通报,正式认定该协会和相关企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并且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向社会公开作出正面说明。

  8月20日,民政部认定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使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名称,“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对外开展活动违法,已作出行政处罚,责令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停止活动两个月,不得再使用“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名称进行活动。

  9月初,参与涨价的方便面纷纷承诺降价并付诸行动。

  拉面协会纠集策划统一涨价

  有意思的是,在“方便面价格串通案”之前,国内的行业协会通常被指责为“无所作为”,此次一个大动作,让中国的公众意识到,协会正在发挥转变,努力寻求登台亮相的途径,问题在于,这种途径是否予以肯定?

  一个可以确定事实是,“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确实在联合众方便面企业集体涨价的过程中“功不可没”,早在2006年底,中国分会在北京召开峰会,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问题。会议商定,高价面、中价面和低价面涨价的时间和实施步骤。2007年4月21日,方便面中国分会在杭州峰会,再次研究方便面调价日程。会议明确了调价幅度和调价时间,高价面从每包1.5元直接涨到1.7元,计划6月1日全行业统一上调。2007年7月5日,又在北京召开价格协调会议,部分企业决定从7月26日起全面提价。7月23日,公布涨价消息,社会反响强烈。方便面企业按照会议协调安排,从2007年6月起,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

  然而在对比市场经济国家较为成熟的行业协会体系时,我们不难发现,怂恿企业联合涨价并非协会之合法作为。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业协会可以做的事,其实并不少。

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表示,在欧洲许多国家,行业协会可以监督行业内某些公司的违规操作;如果企业正当利益遭到侵犯,比如有人假冒品牌,行业协会将采取相应措施。另外,在国际贸易中,往往是由行业协会出面,对外国公司的倾销行为进行相关交涉,因为由政府直接干预,很容易遭到贸易保护主义的指责。

  孙立坚说,行业协会与企业之间的分工非常明确,行业协会是企业利益的代言人和维护者,他们有权为企业伸张正义。不过,它应该保护的是行业内的平等竞争,维护的是企业的合法利益。行业协会的行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果行业协会的协调和管理行为干扰了市场秩序,违反了有关法律,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就应该反对并依法进行处罚。

  涨价涉嫌价格“卡特尔”

  统一涨价行为就是涉嫌价格“卡特尔”。这是方面便中国协会的一大罪行。

  价格是最敏感的问题。

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洪涛表示,行业协会在为会员企业之间及时沟通、分析市场供求关系变化、预测政府政策等情况方面可以发挥巨大的作用,但是帮助企业串通定价,却是万万不能的,这类行为被称为“卡特尔”,也就是价格垄断,是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在许多国家受到竞争法的严厉禁止。

  经济学理论界对价格“卡特尔”有明确的界定,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达成有关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等方面的协议(包括口头协议或意见),就会形成一种垄断性企业联合,也就会出现经济学上的“卡特尔”现象。显然,此次方便面行业整体性提价,一定程度上已经符合了这种现象的特征。

  在市场经济中,普通商品应该是遵循市场供求关系、由企业自行定价。“价格”在经济学中被称为“看不见的手”发挥着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一旦某个或某几个占有相当市场份额的企业联合起来,制定“最低价格”、“最高价格”或成立涨价联盟,就会伤害消费者的利益,对其他非联盟企业来说则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此举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

  传统市场经济国家,卡特尔是受到最严厉打击的行为。今年初,在欧洲,因涉嫌建立电气设备价格“卡特尔”,西门子等10家企业被欧盟竞争委员会处以总额达7.507亿欧元(9.77亿美元)的罚款。4月份,欧盟委员会宣布对喜力啤酒等3家荷兰酿酒公司因结成非法“卡特尔”以操控荷兰啤酒市场价格,被处以总额约2.74亿欧元的罚款。其中,喜力公司被处以2.19亿欧元罚款。美国有关于制裁核心卡特尔的案例,案件的首要分子曾被处以37个月监禁的重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这种共同抬高价格行为,显然也已经构成违法。

  拉面协会行为触及法律

  据了解,“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违反了《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价格法》第七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第十七条“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的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的规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因此,国家发改委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之作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此外,方便面中国分会在被调查过程中,没有提供完整的会议纪要文本;接受调查后,通过媒体发表不实言论,否认串通涨价事实。

  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有关负责同志指出,方便面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但企业调整价格的行为必须符合《价格法》规定,严禁由行业组织牵头实施价格联盟,严禁企业之间采取相互串通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国家发改委提醒,所有行业协会和经营者要引以为戒,正在酝酿串通涨价的要立即停止;已经有串通涨价苗头和行动的要主动纠正,立即停止执行。

  反垄断法加重对协会约束力

  方便面门事件,引发公众思考:伴随政府逐步从微观经济管理中退出,行业协会的话语权越来越大,已经是一种趋势。但是,对于行业协会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制衡,以及谁来制衡?

  一部法律由此得以修订,另一部法律加速诞生。

  修订的法律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修订稿细化了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表现形式,特别是关于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哄抬价格等行为。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司副司长张满英说,修订稿进一步明确关于行业组织的法律责任。价格法第17条规定行业组织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接受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行业组织可以给经营者提供各种服务,但不得从事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所以对行业组织存在的违法行为,也应当给予处罚。“为严厉打击上述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我们考虑适当提高其罚款额度,”张满英补充道。

  加速诞生的法律是《反垄断法》,其利剑直指行业协会垄断。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素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对于惩治行业协会施行的价格垄断方面,较此前的《价格法》、《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有着无可比拟的优势,这一次方便面行业集体涨价事件,让公众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反垄断法》的缺位所造成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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