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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剑锋何以直指行协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 16:1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本报记者 徐素琴 潘侠

  反垄断法第二次审议和第三次审议中,对行业协会的态度反差较大,从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到严禁行业协会实施垄断,仅仅是因为“方便面涨价”,还是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背后推手和组织者,因此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草案第二次审议: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这是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中新增加的一条规定。

  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行业协会、企业提出,制定反垄断法,应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出发,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

竞争力。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在草案规定的对“经营者集中”实行反垄断审查制度的同时,在“总则”中增加了上述条款。

  同日,会议还对反垄断法草案“总则”增加了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这体现了本法对行业协会作用的重视。

  反垄断法草案增加规定,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大型国企借垄断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反垄断法草案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草案不再规定经营者集中的具体申报标准;反垄断法草案重视行业协会的作用。

  方便面事件导致行业协会作用遭质疑

  方便面涨价的消息,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国家发改委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反映“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以下简称方便面中国分会)及相关企业涉嫌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国家发改委随即立案调查,并约见有关人员核实了解情况。

  现初步查明,去年底至今年7月初,方便面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

  今年8月中旬,发展改革委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印刷会议纪要在《中国面制品》杂志刊发,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因此,方便面涨价为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其中行业协会起了重要作用。

  草案第三次审议:拟立法严禁行业协会垄断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反垄断法草案三审稿进行了分组审议。8月24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方便面集体涨价”成为许多委员和列席代表关注的现象。如何防止行业协会成为垄断行为的推手和组织者,成为修改完善反垄断法草案的一个焦点。

  分组审议中,南振中等委员表示,一些以行业协会为主导的涨价行为,使得商品价格涨幅远高于原材料涨价增加的成本,涉嫌价格垄断。

  草案三审稿规定:行业协会等组织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

  审议中,李连宁等多位委员表示,这一规定很有意义,但从目前反垄断法草案法律责任部分的条文来看,对经营者的垄断行为有处罚规定,但对行业协会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行业垄断,没有制裁规定。

  他们建议补充完善草案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串通涨价等本法所禁止的垄断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应追究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分组审议反垄断法草案时的意见,被吸收进了建议表决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就修改进行说明时表示,草案在第二章“垄断协议”中增加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建议表决稿同时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垄断协议是一种最常见、最典型的垄断行为。这种行为,主要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协同一致的行为,实施固定价格、划分市场、限制产量、排挤其他竞争对手等,以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

  反垄断法草案明确禁止经营者达成各类垄断协议,并明确垄断协议自始无效。这是反垄断法确定的三大反垄断制度之一。

  在三审稿基础上形成的反垄断法建议表决稿,明确禁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并对这种行为予以重罚。

  反垄断法明确行业协会垄断可撤销

  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相关链接]

  新法调整核心:拥有议价权的大企业

  此前,《新京报》刊发社评说,反垄断法有“经济宪法”之称,在我国已走过了十三载立法路。可以说,有关反垄断法的每次争议,都反应了经济生活中的热点议题,举凡行政垄断,反对部门权力扩张到经济领域等,都被一一罗列入反垄断法的调节范畴。

  社评指出,就行业协会而言,如果方便面协会这样的行业协会涉嫌排除竞争的垄断行为,当然应该进入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反垄断法调节的核心就是利用市场地位,排除竞争,使市场被强势者掌握的行为。

  社评认为,那些能够利用特权定价的企业,那些能够通过手下的大企业左右市场价格的、不管称之为行业协会还是商会的各类组织,是值得反垄断法重点关注的企业。这些组织往往有能力也有实力与政府议价,将市场的正常生态与消费者的需求抛置一边。

  最后,社评强调,规不规制行业协会是次要的,规制所有反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是核心。从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不管世界拉面协会的插曲有多么突兀,反垄断法的调整核心仍然在于那些拥有议价权的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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