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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不应是涨价同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 15:54 浙江日报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集体涨价,推波助澜的某些行业协会已成为追查目标;最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增加了有关条款,严禁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

  不久前,国家发改委通报,经立案调查,认定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或称方便面中国分会)多次组织、策划、协调企业商议方便面涨价幅度、步骤、时间,刊发会议纪要,向全行业传递龙头企业上调价格的信息,通过媒体发布方便面涨价信息,违反了《价格法》,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错误,公开消除不良影响,撤销有关集体涨价的内容,并将依法作出进一步处理。近日,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司负责人又报告了六起价格串通、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的典型案例,其中三起涉及行业协会。早些时候,中国快餐业联盟酝酿成员企业集体涨价,有关方面随即澄清这个联盟不是行业协会;某地豆制品会全面涨价,最高涨幅达20%左右,当地豆制品行业协会也极力否认是集体涨价行为。可见,这次国家强力部门严厉打击的集体涨价,推波助澜的某些行业协会已成为一个追查目标。

  今年上半年,由于粮、油、猪肉等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推动下游产品生产成本上升。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企业根据成本核算与市场需求,适当提高产品价格,完全可以理解,也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市场经济鼓励竞争,企业有依据市场判断作出的自主定价权,单个企业涨价是它自己的事,只要它经得起市场的“考验”,但如果若干经营者背地里合谋搞价格联盟,就涉嫌价格垄断,更不用说由行业协会堂而皇之地组织实施这样的涨价同盟了,说得直白些,就是欺行霸市。这种行为,为市场体制所不容,在任何市场经济国家都是违法的。最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也增加了有关条款,严禁行业协会组织实施垄断行为。

  在一个比较规范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协会是由同行业企业联合成立的自治社会组织,其职能是遵守市场游戏规则,谋求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维护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引导行业内企业协调的、可持续的发展;对内协调利益分配,鼓励行业自律,对外沟通政府与公众,反映消费者意愿,协助政府实现宏观经济调控。当然,也包括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进行协调,并作为本行业的代表,与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一道,参与价格协商或谈判。遗憾的是,我们现在的行业协会,许多是由以前的行政机构“翻牌”而来,他们往往惯性地沿袭行政干预的做法,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巧立名目,征收各种费用,而应有的服务则往往有名无实。还有的就更讲不清楚了,那个方便面中国分会,据民政部查实根本就没有登记过,后来又说是中国食品科学技术学会面制品分会的另一块招牌,此番周折颇能说明一些问题。

  一是组织规制问题,从民政部发布的消息看,许多行业协会未按规定登记注册,其存在的合法性就值得怀疑了。

  二是社会责任问题。作为社会力量的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根本没有权利绕过《价格法》,“协调”出什么“行业自律价”或“行业指导价”来,更不能明目张胆发布行业涨价消息。这些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就必须承担相应的道义与法律责任。

  三是在更深层次上还涉及包括行业协会在内我国民间组织(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健康发展问题。行业协会等民间组织要做社会和谐的促进者,而不是充当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推手”,给社会添乱,给老百姓添堵。这样的话题,只有尽快纳入法制轨道,才能有一个比较满意的应答。(据《文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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