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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不是比赛的终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 15:45 华夏时报

  本报评论员 商 灏

  细看反垄断法的条文,我们不禁有些担心,社会反映最强烈的行政垄断,仍未从法律责任上对其制定新的措施。

  这会否导致行政垄断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呢?

  虽然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依然要受反垄断法的管辖,虽然它们不能再滥用国家给予它们的某种特殊地位,但我们若要让反垄断法在那些并未完全市场化的行业领域发挥作用,我们可能就天真了。

  中国经济新历史的第一页,已经于反垄断法7月30日获得通过时开始了。尽管13年的立法过程很复杂,也很曲折,但努力争取和执着期待的人们一直坚信,中国需要反垄断法,也一定会拥有反垄断法。对于经历了28年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国来说,拥有反垄断法实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从这个角度上看,这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日臻成熟的一个重要标志。而伴随着中国在世界经济中的作用日益增强,这部法律的影响力甚至将会波及全球。

  但这是一场比赛的终结吗?绝对不是,兵凶战危,回顾立法过程中那些利益的杯葛、博弈,垄断企业在市场中的种种强势行为,消费者利益屡屡所受的侵犯,国际资本在中国的大肆并购,即使反垄断法现在就开始生效,我们还是掩不住担忧和感叹,并怅然面对着垄断横行的现实根源。我们为终将能战胜垄断而兴高采烈吗?是的,表面如此。但本着公平正义的良知,目睹长时期以来垄断对民众和国家利益的诸多损害,对于现有的垄断法究竟能否有效限制垄断的问题,应该是全体民众当前共同的思虑。

  细看反垄断法的条文,我们不禁有些担心,社会反映最强烈的行政垄断,仍未从法律责任上对其制定新的措施。这会否导致行政垄断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呢?虽然垄断企业的经营行为依然要受反垄断法的管辖,虽然它们不能再滥用国家给予它们的某种特殊地位,但我们若要让反垄断法在那些并未完全市场化的行业领域发挥作用,我们可就天真了。

  也许我们不该从经济法的立场看行政垄断。参照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定义,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也许我们应多一些清醒或理性,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还有待时日。28年经济体制改革都不能解决的问题,一部法律能在多大程度上对其制约?我们也许根本不应表示太乐观。

  我们庆祝反垄断法的诞生,要以冷静的头脑深思远虑。在国家经济转型任务尚未彻底完成、许多政府机构和官员的观念里仍然崇尚计划经济和行政命令、反垄断法本身尚不很完善的目前状况下,我们无法肯定反垄断法在执法初期不会遇到严重的挑战。但一个国家若要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这个国家就必须坚定地反垄断,就必须为企业营造一个平等和自由的竞争环境。而现有的反垄断法或许正是对

中国经济现实的正确应对:反对滥用市场地位,有利于规范垄断企业的行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作出了规定,有利于中国的经济安全和参与全球竞争;对地方保护主义等行政垄断行为明确禁止,有利于市场秩序的规范。

  就此而言,反垄断法的确可以被看做阶段性反垄断成果,看做反垄断继续深入的基础。

  反垄断法的出台,使社会各界对中国经济未来发展中市场竞争秩序的改善,充满了欣喜的期望。虽然满怀期望,但若到时候所期待的目标却难实现,当下我们就还是不必唱高调。所以我们还是应该提出几点最基本的要求吧:

  1. 行政垄断已经未被明确列入反垄断法的范围,可是社会利益在日益分化,地方政府与包括国企在内的各种经济主体滥用行政垄断地位的现象在日益增多,所以对于行政垄断的防范与限制肯定是迫在眉睫的事情,所以我们只好希望能尽快制定出反行政垄断的法规。除此之外,我们还要求采取措施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形成广泛竞争的局面,同时要明确专营专卖的范围,并逐步将其加以限制和取消。

  2.对于反垄断的执法,我们愿主张讲求合理分析的原则。反垄断法是自由经济制度下典型的政府行政公权力介入垄断行为的手段,这种介入应该旨在维护竞争秩序,打击不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所以出手自当谨慎。首先执法理念上就应真正认识到市场化的内涵是什么;其次,既然是政府对于市场经济的干预手段,就必须讲程序性,对执法的监督和当事人的救济制度必须跟得上;第三,反垄断执法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过程,我们相信法律专家的说法: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除对几种最明显的破坏竞争行为可简单依照本身违法原则确定外,绝大多数案件都应按合理分析原则来执法。

  3.反垄断法第44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这实际授予了反垄断执法机构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哪些情况是必须向社会公布的,哪些情况不能公布?因为对利害关系人影响很大,所以,能否研判出适当限制措施?

  反垄断的进程已经真正开始,而阻隔重重,实须破除万难的坚毅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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