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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为环保构筑坚实的制度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 02:10 第一财经日报

  邹声文 李柯勇

  制定循环经济法草案,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听取国务院节能环保报告,跟踪检查辽河、淮河水污染防治情况……环保,无疑是正在北京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最重要的关键词之一。

  个别城市逢雨必酸,许多河流鱼虾绝迹,环境突发事件不时发生,3亿农村人口饮水存在安全问题……在我国发展面临巨大环境瓶颈的严峻时刻,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始终把环保作为立法、监督工作的一个突出重点,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而不懈努力。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贯彻落实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这一“绿色”理念,体现在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每一部涉及环保的法律之中。

  “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等现象曾困扰着环保执法工作者,也受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注——

  一家企业严格运行污水处理厂,全年生产成本可能比违法排污企业高出数百万元;一次重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数以亿计,对肇事企业的罚款最高却只有100万元;刑法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全国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却寥寥无几……

  全国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毛如柏曾呼吁,应尽快修改法律,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8月26日,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部草案拟以立法的方式,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环保“难题”——

  修订草案强化了行政处罚力度,特别是将责令限期治理、停产整顿等行政强制权赋予环保部门,大大增强了环保部门的执法手段;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民事责任,受害者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索赔;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治理责任,规定对于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违法排污者,环保等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强化了违法排污者的刑事责任,规定对违法排污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修订草案还针对我国目前水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了水污染源头控制,完善了水环境监测网络,强化了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并提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

  与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同时提请审议的,还有一部与环保紧密相关的法律案——循环经济法草案。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作出了一系列重大的制度安排。

  “目前我国钢铁、电力、水泥等高耗能行业单位产品能耗比世界先进水平高20%,矿产资源总回收率比世界先进水平低20%以上。如果我国

能源利用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硫排放450万吨。”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冯之浚说,“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法十分必要。”

  一部部既有法律的修订完善,一部部新法律的制定出台,为我国突破资源环境等发展瓶颈、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作者为新华社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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