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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严重的公司贿赂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1日 11:06 21世纪经济报道
司法资源更应该积极地处理公私贿赂问题 更严重的公司贿赂 我看公司治理 元毓 德国西门子商业贿赂案事发于去年11月15日,德国警方突击搜查了西门子公司,并以涉嫌挪用和在其他国家行贿的罪名,拘捕了数名西门子员工。德国检方确认的涉案金额达2亿欧元,而西门子内部审计的结果则称,可疑资金高达4.2亿欧元。2007年5月29日,另据媒体称,负责重新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毕马威的一份报告显示,9家来自中国的企业牵扯其中,但西门子中国公司发言人对此予以否认。 德国西门子公司爆发商业贿赂回扣事件,百年累积的信誉和模范生形象顿时大受影响。其实商业回扣贿赂事件不管是在哪个国家、哪种经济制度里面都屡见不鲜。 例如台湾地区也曾有某Y上市公司为了抢订单,甚至不惜以股票交换或内线交易为条件,和竞争对手交易以换取某家大厂的代工订单,更有甚者,只是为了创造题材好在股票市场上炒作自家股票。 以上是“私对私”的舞弊现象;另一方面,还存在着“私对公”的贪赃,例如公务员索贿,在许多民主国家还有利益团体力推某位政客当选总统、国会议员后,要求政客透过公权力回馈资源。 换句话说,公司回扣贿赂事件,以身份来看可以小到单纯职员搞鬼,大到经营股东带头作恶;以关系来看,也存在私对私、私对公两种情形。 关于回扣贿赂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向思考: 首先,经济分析角度来说,贿赂回扣也是一种交易成本。这个交易成本对企业整体而言,是个垫高成本,降低竞争力的因子。 但我认为防弊之道没个准头,原因在于每家企业特性不同,可钻的漏洞也不同。即便公司请了昂贵的顾问公司来协助解决,也很可能徒劳无功。因为许多枝微末节的执行面问题不是外人所能协助。也就是说,防弊制度的设计并不难,关键在于如何落实和与时俱进地更新该制度的“执行力”!但如前所述,这个执行力将随着涉案层次递增而反比递减,这点可不是顾问公司所能帮上忙的。 其次,关于私人对私人间的舞弊情形,我认为法律的涉入不宜过度主动;一般民法、商法的消极责任要求,以及由私人提起的法律诉讼途径能保持通畅即可。 因为除非有人主动检举或纸包不住火,否则外界实在难以探知公司间的回扣贿赂问题。这类犯罪双方都是共犯结构,一般而言共犯双方不会自掘坟墓。而司法本身也是个处处讲成本和资源分配的体制,不可能对所有违法事项都主动处理。 更重要的理由是,私人与私人之间的公司若存在贿赂问题却放任之,其竞争力必将大幅受损,这样的公司都会被淘汰掉。换言之,在市场可以处理,且私人法律途径也通畅之情形下,没有必要再鼓励更多公权力介入,免得徒增困扰。 最后,在笔者看来,公与私之间的舞弊行为才是多数人应该关心的问题。 因为公私之间通常不存在一个像私人公司间竞争的市场机制,舞弊的厂商、公务员反倒变成有竞争力的一群既得利益者。台湾地区砂石业者与政府长久以来一直就存在彼此取利的共犯关系,牺牲掉的则是地方水土保持的群体利益。 而这些利益团体总是能得逞,原因在于组织良好的小型利益团体在政治程序中自肥的成本,其实是均摊到毫无组织的一般大众。后者不但在单一议题上往往显得无力,甚至对因均摊后显得九牛一毛的损失浑然不知。 更进一步来想,这类共犯结构的关系,甚至形成另外一种奇怪的特性,使得制度性犯罪更难以消灭。由此,现今西门子总裁和CFO假若真涉案于其中,难道仅止于个人私德问题吗? 这个负面效果,不仅仅存在公务员收受贿赂这种小事上;大到利益团体透过支持特定政客以取得未来更多的政治资源分配也是一样。许多先进国家里看似难以置信的管制法规,其实背后都有利益团体着力的痕迹。 无组织的一般大众如果没有司法协助,岂不是更任人鱼肉?这也是为什么我主张司法资源应该要更主动、更积极来处理公私之间的贿赂问题。因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行政组织可以自清的,我们只能不断壮大司法权独立性与成熟度。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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